尽管保护人权是值得提倡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忽略犯罪对社会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伤害。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逐渐废除了死刑,但如果说要立马废除一切形式的体罚,包括刑事法典、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令和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体罚,显然是操之过急也不现实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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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人权委员会以吉打波各先那监狱囚犯,在进行鞭刑后死亡的事件,作为反对体罚的根据,向政府提出废除一切形式体罚的建议,便是过于理想化的看法。
同时,人权委会以这一单一事件,作为废除体罚的依据,亦未免显得简单和草率。事实上,法庭对囚犯判处适当体罚时,都是有其法律依据和经过法律刑罚考量的。这些形罚有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从宏观上而论,个别事件显然不能代表整体制度的失败。囚犯在鞭刑后死亡,固然令人惋惜,但却需要调查事件的具体原因和责任归属,不能单纯的归咎于刑罚,更不能简单的认为废除体罚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许多国家仍然将体罚作为一种刑事惩罚方式,并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威慑和惩戒手段。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司法水平,无可避免的仍然需要依赖某些刑罚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事实上,人们仍选择相信适当的体罚,能够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囚犯因犯罪入狱,意味着其行为已经对社会、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某些恶性案件,例如暴力犯罪、性侵等,严厉的刑罚无疑是必要的。
如果完全废除体罚,将失去对犯罪行为形成威慑的基本手段,甚至可能因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因此,体罚作为一种传统的刑罚方式,不能因为一宗意外事件,而遭到全盘否定。
大马人权委员会将体罚视为侵犯基本人权,这一出发点虽然是善意的,但却忽视了犯罪者本身对受害者的人权侵害。那些在罪行中严重侵犯他人人权的囚犯,是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刑罚的。
而将囚犯的权利置于受害者和社会的安全之上,显然已是本末倒置。我们清楚认知,体罚囚犯的目的是为了惩戒,而非随意施加暴力,人权委会有必要仔细区分惩罚和虐待的界限。
大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尚未具备废除体罚的现实条件。许多发达国家的司法体系已经发展到高度完善的程度,能够提供更为人道和有效的惩戒方式。
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尚未达到这一水准,过早地效仿这些发达国家,可能会适得其反。
总的来说,单凭个别事件来否定整个刑罚体系,是不合理的。大马人权委员会显然高估了我国现阶段可以完全避免体罚的能力。尽管保护人权是值得提倡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忽略犯罪对社会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伤害。
对于一些罪行严重的囚犯,体罚仍是必要的惩戒方式,且应与法律规定相符,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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