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保護人權是值得提倡的,但我們也不能因此忽略犯罪對社會和受害者造成的實際傷害。
雖然許多國家已經逐漸廢除了死刑,但如果說要立馬廢除一切形式的體罰,包括刑事法典、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令和相關立法中規定的體罰,顯然是操之過急也不現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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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人權委員會以吉打波各先那監獄囚犯,在進行鞭刑後死亡的事件,作為反對體罰的根據,向政府提出廢除一切形式體罰的建議,便是過於理想化的看法。
同時,人權委會以這一單一事件,作為廢除體罰的依據,亦未免顯得簡單和草率。事實上,法庭對囚犯判處適當體罰時,都是有其法律依據和經過法律刑罰考量的。這些形罰有時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從宏觀上而論,個別事件顯然不能代表整體制度的失敗。囚犯在鞭刑後死亡,固然令人惋惜,但卻需要調查事件的具體原因和責任歸屬,不能單純的歸咎於刑罰,更不能簡單的認為廢除體罰就能解決所有問題。
許多國家仍然將體罰作為一種刑事懲罰方式,並一直被認為是有效的威懾和懲戒手段。我國目前尚未達到發達國家的司法水平,無可避免的仍然需要依賴某些刑罰方式來維護社會秩序。
事實上,人們仍選擇相信適當的體罰,能夠起到有效的懲戒作用。
囚犯因犯罪入獄,意味著其行為已經對社會、對受害者造成了嚴重危害。對於某些惡性案件,例如暴力犯罪、性侵等,嚴厲的刑罰無疑是必要的。
如果完全廢除體罰,將失去對犯罪行為形成威懾的基本手段,甚至可能因而導致犯罪率的上升。因此,體罰作為一種傳統的刑罰方式,不能因為一宗意外事件,而遭到全盤否定。
大馬人權委員會將體罰視為侵犯基本人權,這一出發點雖然是善意的,但卻忽視了犯罪者本身對受害者的人權侵害。那些在罪行中嚴重侵犯他人人權的囚犯,是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應有的刑罰的。
而將囚犯的權利置於受害者和社會的安全之上,顯然已是本末倒置。我們清楚認知,體罰囚犯的目的是為了懲戒,而非隨意施加暴力,人權委會有必要仔細區分懲罰和虐待的界限。
大馬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尚未具備廢除體罰的現實條件。許多發達國家的司法體系已經發展到高度完善的程度,能夠提供更為人道和有效的懲戒方式。
然而,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體系尚未達到這一水準,過早地效仿這些發達國家,可能會適得其反。
總的來說,單憑個別事件來否定整個刑罰體系,是不合理的。大馬人權委員會顯然高估了我國現階段可以完全避免體罰的能力。儘管保護人權是值得提倡的,但我們也不能因此忽略犯罪對社會和受害者造成的實際傷害。
對於一些罪行嚴重的囚犯,體罰仍是必要的懲戒方式,且應與法律規定相符,以確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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