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必须有一般选民所不具备的判断能力。但是,我们不应该限制选区选民必须选出什么族群、性别、年龄层、职业或出身背景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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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前,房地部副部长艾曼提议政府修改选举法令,纳入政党在国、州议会选举提名30%女性候选人,以公家经费补助达标政党的女性臂膀作为奖励,促进我国女性政治参与的权利。
针对这项提议,至少面临以下三项法律纰漏和执行困难:
第一,30%候选人与30%民意代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政党想要领取政府的经费补助,它大可提名30%甚至更高比率的女性参选,问题在于,如果这些候选人都是发配“黑区”上阵充当炮灰,然后政党因为符合标准而领取奖励金,如此一来,提名30%女性候选人便形同政党诈取政府预算的幌子,选举致富不再是幻想,女性权益不仅没有被重视,反而被“物化”成为充实党库的工具人。
第二,门槛问题。如果按照政党提名数作为门槛,一个政党在222个国会议席中竞选165席,那么该党要有至少50个女性候选人。另一个政党只参选30席就要有9名女性候选人。如果按照国会或州议会的规模为门槛,目前222个国席,67席女性候选人就是取得奖励金的门槛,无论是哪一种计算方式,对小党、地方政党以及没有参与联盟的政党特别不公平,所谓的奖励金纯是独利有钱有势的大联盟、大党。
第三,选举制度不适。在正常情况下,多数国家/地区通过比例代表制或复数选举提升立法机构的多样性,尤其是确立女性的保障名额,台湾就是典型的参考例子,但马来西亚仍然是非常传统的单一选区制(Single Member District, SMD),个别选区的多数民意是有权利选择他们所认同的候选人,由多个选区民意凝合成全国民意,不应该强制要求政党为了达到特定门槛而必须在选区推派特定类群的候选人。简单说,就理想面而言,宪法是确保选区民意型塑立法权的意义,而不是倒反过来用立法权“创造”个别选区的民意。
代议民主之所以在当代政治扎根,限制选区民意的过度膨胀乃是其主因,选民需要代议士在立法机关发声,并从各个选区的不同意见之间相互切磋及妥协,最终形成一个“最不坏”的决策,因此,民意代表必须有一般选民所不具备的判断能力。但是,我们不应该限制选区选民必须选出什么族群、性别、年龄层、职业或出身背景的候选人。
再说,艾曼的建议是要求政府修法,可是候选人提名本就是政党选举策略的一环,艾曼乃至希盟妇女组的想法等同是倒因为果,将当今马来西亚女性参政不足的问题推卸选举法规的性别不公不义。事实上,30%女性候选人的提议早在民联时代就开始有所着墨,前公正党安邦区国会议员祖莱达以主打女性参政权而一度名声大噪,问题的本身还是要回到政党是否有意跨出第一步,主动推派三成乃至更高的女候选人出战,比方说,2022年全国大选,行动党单独提名了25.5%的女性参选国席,反之艾曼代表的诚信党只提名13%女性(54席中的7席),而且绝大多数属于伊斯兰党和砂盟根深蒂固的选区,显然,诚信党乃至希盟须扪心自问到底有没有认真看待促进女性参政权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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