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必須有一般選民所不具備的判斷能力。但是,我們不應該限制選區選民必須選出什麼族群、性別、年齡層、職業或出身背景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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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房地部副部長艾曼提議政府修改選舉法令,納入政黨在國、州議會選舉提名30%女性候選人,以公家經費補助達標政黨的女性臂膀作為獎勵,促進我國女性政治參與的權利。
針對這項提議,至少面臨以下三項法律紕漏和執行困難:
第一,30%候選人與30%民意代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政黨想要領取政府的經費補助,它大可提名30%甚至更高比率的女性參選,問題在於,如果這些候選人都是發配“黑區”上陣充當炮灰,然後政黨因為符合標準而領取獎勵金,如此一來,提名30%女性候選人便形同政黨詐取政府預算的幌子,選舉致富不再是幻想,女性權益不僅沒有被重視,反而被“物化”成為充實黨庫的工具人。
第二,門檻問題。如果按照政黨提名數作為門檻,一個政黨在222個國會議席中競選165席,那麼該黨要有至少50個女性候選人。另一個政黨只參選30席就要有9名女性候選人。如果按照國會或州議會的規模為門檻,目前222個國席,67席女性候選人就是取得獎勵金的門檻,無論是哪一種計算方式,對小黨、地方政黨以及沒有參與聯盟的政黨特別不公平,所謂的獎勵金純是獨利有錢有勢的大聯盟、大黨。
第三,選舉制度不適。在正常情況下,多數國家/地區通過比例代表制或複數選舉提升立法機構的多樣性,尤其是確立女性的保障名額,臺灣就是典型的參考例子,但馬來西亞仍然是非常傳統的單一選區制(Single Member District, SMD),個別選區的多數民意是有權利選擇他們所認同的候選人,由多個選區民意凝合成全國民意,不應該強制要求政黨為了達到特定門檻而必須在選區推派特定類群的候選人。簡單說,就理想面而言,憲法是確保選區民意型塑立法權的意義,而不是倒反過來用立法權“創造”個別選區的民意。
代議民主之所以在當代政治紮根,限制選區民意的過度膨脹乃是其主因,選民需要代議士在立法機關發聲,並從各個選區的不同意見之間相互切磋及妥協,最終形成一個“最不壞”的決策,因此,民意代表必須有一般選民所不具備的判斷能力。但是,我們不應該限制選區選民必須選出什麼族群、性別、年齡層、職業或出身背景的候選人。
再說,艾曼的建議是要求政府修法,可是候選人提名本就是政黨選舉策略的一環,艾曼乃至希盟婦女組的想法等同是倒因為果,將當今馬來西亞女性參政不足的問題推卸選舉法規的性別不公不義。事實上,30%女性候選人的提議早在民聯時代就開始有所著墨,前公正黨安邦區國會議員祖萊達以主打女性參政權而一度名聲大噪,問題的本身還是要回到政黨是否有意跨出第一步,主動推派三成乃至更高的女候選人出戰,比方說,2022年全國大選,行動黨單獨提名了25.5%的女性參選國席,反之艾曼代表的誠信黨只提名13%女性(54席中的7席),而且絕大多數屬於伊斯蘭黨和砂盟根深蒂固的選區,顯然,誠信黨乃至希盟須捫心自問到底有沒有認真看待促進女性參政權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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