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根據人力資源部最新發布的伸縮性工作安排(FWA)指南,員工共有4項伸縮性工作安排選擇,除居家外,還可選擇自由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同時也可縮減半小時休息時間,換取提早半小時下班。
沈志強:未強制落實
人資部長沈志強接受《星洲日報》專訪時說,伸縮性工作安排舉措開放讓所有的領域申請,但並非所有的領域都適合,也並非所有的員工都想居家,因此,政府並未強制性落實,而是大力鼓勵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踴躍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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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僱主和僱員應該就相關安排進行協商,但不能違反勞工協議下的雙方權益,員工的基本工資福利受維護。
“僱主不能隨意削減員工的福利和津貼,應該和員工商談,基本權益不能削減,也可把一些津貼換成是互聯網訂閱費。”
為了促進工作與生活的平衡,首相在2025年預算案中宣佈將為響應這一舉措的公司提供額外的稅務減免,人資部也制定伸縮性工作安排指南,以供僱主和員工參考,鼓勵各行業積極參與。
沈志強將於11月為這項指南主持推介,而人才機構和勞工局也會在下月開始推展全國性的推廣活動,讓民眾可以更詳盡的瞭解這項改變生活和工作模式的新舉措。
不侷限居家作業
沈志強解釋,伸縮性工作安排其實並不只侷限於居家作業,工作時間和地點都可做伸縮性的安排。
他說,儘管伸縮性工作安排去年已落實,但目前還有很多人對此毫不知情,經該部調查後始發現企業不知如何執行,而且也沒有政府獎勵來推動。
因此,人資部開始籌劃制定指南,“手牽手”的帶領主僱往伸縮性工作安排方向前進。
“我們逐一進行了解釋,包括提供申請表格。”
他希望通過該部的全國性宣傳活動和額外扣稅措施,會有更多的企業在明年落實這項倡議。
盼助紓緩塞車問題
部長指出,政府也希望通過伸縮性工作安排,幫助紓緩大城市,特別是檳城、新山和巴生河流域一帶的塞車問題。
他說,該部也瞭解到,並非所有領域都可以落實伸縮性工作安排,也不是所有員工都要,而且它也不只是居家工作而已,包括工作時間和伸縮性的工作地點,員工也可以伸縮選擇在住家附近的公司上班。
提供稅務減免鼓勵響應
他說,為了鼓勵企業踴躍響應伸縮性工作安排的舉措,政府在明年的預算案將會為公司提供調整員工工作制度等方面開銷的稅務減免。
“公司可能需要提升電腦系統,以及僱用顧問公司來協助調整公司的工作程序等費用,這些都可以得到額外扣稅。”
由社險管理的MYFutureJobs網站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27日為止,在111萬8223份就業機會中,有8萬5247份是伸縮性性質的,約7.6%。
可紓緩員工通勤壓力
沈志強指出,伸縮性工作安排,以及建設性的工作環境,自然有助於紓緩員工的通勤和工作等的心理壓力和精神問題。
他說,該部已和衛生部合作,在今年開始推行免費培訓1萬5000職業心理健康急救員,目標是每一個職場都有一名培訓有素的急救員,包括政府部門,以協助及時處理員工心理壓力問題和提供基本的心理輔導。
他說,大馬目前尚未提供心理健康的病假政策,未來可能會進行政策和法令的檢討,但該部將會徵求僱主和僱員的看法,來進一步保障員工的心理健康。
●伸縮性工作安排指南見第X版
伸縮性工作安排指南(Garis Panduan FWA)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1955年僱傭法令,引入了關於伸縮性工作安排的60P和60Q新條文 ,目的是改善員工的福利。這項規定允許員工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以適應現代的發展和技術變化。
政府推出此倡議,旨在提高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同時吸引更多女性參與勞動力市場,並幫助殘疾或失業的員工保持工作。
第60P條
(1) 根據第十二部分或任何服務合同的規定,員工可以向僱主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以更改與其僱傭有關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或工作地點。
第60Q條
(1) 員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伸縮性作安排的申請,具體形式和方法由總監決定。
(2) 在根據第(1)條款提交申請後,僱主應在收到申請後的60天內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3) 僱主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員工關於申請的批准或拒絕,並在拒絕的情況下說明拒絕的理由。
(2) 如果存在集體協議,員工根據第(1)條款提出的申請應符合集體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伸縮性工作安排的益處:
●提高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增強公司生產力。
●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積極性。
●吸引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
●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
●為員工節省時間和交通費用。
伸縮性工作安排的類型
伸縮性工作安排可分為4種形式:
1. 伸縮性工作時間:員工可根據需要選擇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但必須滿足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長。
示例1
員工獲准在早上7時到10時之間上班,並在下午3時30分到6時30分之間下班,但必須滿足每天工作7.5小時的要求。
示例2
員工被允許最早在早上7時30分上班,最晚在晚上9時下班,但必須滿足每週工作45小時的要求。
示例3
員工可以選擇伸縮性的休息時間,範圍為30分鐘至1小時。選擇較短休息時間的員工,例如30分鐘的休息,可以被允許提前30分鐘下班。
2. 伸縮性工作日:員工可減少每週的工作天數,仍需滿足每日或每週的工作時長。
示例1
原本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8時至下午5時,週六為早上8時至中午1時。僱主和員工一致同意將工作天數從每週6天縮短為5天,同時將每日工作時間從8小時延長至9小時。
示例2
原工作天數為每週6天,即從週一到週六。通過伸縮性工作安排,僱主允許員工在一週內選擇任何工作日,前提是遵守每週45小時的工作時間。在實施伸縮性工作日的過程中,僱主不得要求員工工作而不提供至少一天的休息,除非獲得總監的批准。
3. 伸縮性工作地點:員工被允許居家或其他地點工作,而無需到辦公室,或者只需在僱主指定的特定日子到場。
示例1
僱主允許員工從週一到週五,在早上8點到下午6點之間居家工作。
示例2
僱主允許員工在家工作一個月,以照顧因傳染病(例如流感、麻疹和手足口症)需要隔離的孩子。
示例3
僱主允許按照3+2模式實施混合工作安排,即在辦公室工作三天,遠程工作兩天。
4. 組合伸縮性安排:結合上述任意形式的靈活工作安排。
示例1
僱主允許員工居家工作,員工需每天工作7.5小時,工作時間靈活,從早上6時到午夜12時之間。
示例2
僱主允許員工從週一到週五居家工作,但需遵守每週工作45小時的規定。
示例3
僱主允許員工在家工作,員工可以自由選擇一週內的任何工作日,但需遵守每週45小時的工作時間。
適合實施靈活工作安排的工作
並非所有類型的工作都適合實施伸縮性工作安排。靈活工作地點僅適用於不需要員工全職在工作場所實際到場的工作,例如:平面設計師、客戶服務專員(呼叫中心)、繪圖員和計算機程序員。
而需要員工全職到崗的工作則不適合實施靈活工作安排,例如:生產操作員、保安人員、清潔工和巴士司機。
伸縮性工作安排的實施方式
固定:
指伸縮性工作安排的實施不受特定時間段的限制。例如,之前員工從早上8時到下午4時點30需要在辦公室工作。通過這項安排,僱主允許員工永久性地居家工作。
有期限:
指工作安排在特定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內進行。例如,一名員工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以照顧因交通事故而摔斷腿的母親。僱主允許員工居家工作,為期兩個月。
輪流:
指員工之間輪流進行伸縮性工作安排。例如,僱主收到來自行政部門員工的伸縮性工作安排申請,允許他們以混合方式工作(在辦公室工作兩天,居家工作三天),並按順序安排,其中主管需確保每天至少有一名員工在辦公室工作。
申請程序
有意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FWA)的員工需以書面形式向僱主提交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的申請需說明以下事項:
I. 申請的靈活工作安排形式。
(i) 靈活工作時間
現有的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及申請的工作時間;
現有的休息時間和申請的休息時間。
(ii) 靈活工作日
現有的工作日和申請的工作日。
(iii) 靈活工作地點
現有的工作地點和申請的工作地點。
II. 申請理由或說明及支持文件(如有),例如醫生證明。
僱主可以設定適當的申請方法,例如創建程序和申請表格。
針對每個申請以書面形式給予反饋,說明是批准還是拒絕申請。反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不超過 60 天內給予。
如果僱主決定拒絕申請,拒絕的理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員工。
確保在批准FWA時沒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如果存在歧視,員工可以向離其工作地點最近的勞動局提出投訴。
僱主的責任:
在收到申請後,僱主有責任:
指明FWA的批准期限,無論是固定、臨時還是輪流。
詳細說明FWA的實施,包括需要遵守的條件和提供的便利(如有)。
制定適當的工作監控和評估方法,以確保員工的生產力不受影響。
保存與FWA申請相關的所有記錄。
確保遵循職業安全和健康的各項規定。
在實施FWA,特別是遠程工作期間,與員工建立有效溝通以監控工作情況。
如果 FWA批准的條件有額外要求,僱主應將這些條件的副本提供給員工。
僱員的責任:
1.遵守僱主在FWA批准信中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2.確保居家工作或在僱主場所以外的地點工作時,完全遵守職業安全和衛生方面的規定。
3.如果意識到自己患有影響工作能力的疾病、身體或心理障礙,需及時通知僱主。
批准程序:
在批准員工的伸縮性工作安排時,僱主可以設定以下事項:
i. 工作監控機制,例如僱主要求被允許居家工作的員工提交報告,具體要求由僱主決定。
ii. 設定條款,允許僱主在有業務需要的情況下取消伸縮性工作安排的批准,或者在伸縮性工作安排影響到效率、生產力和團隊合作時進行取消。
iii. 根據伸縮性工作安排的實施,提供新的福利,例如互聯網津貼、公共事業津貼、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等設備。
●在批准伸縮性工作安排時,僱主不得設定以下事項:
1.不允許的條件:不得違反僱傭法令第十二部分中規定的員工權利,例如休息日、休息日工資、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假日、假日工資、年假、病假和陪產假。
2.不能違反集體協議的條件:例如,集體協議規定員工有權獲得兩個月的合同花紅,但僱主卻設定獲得伸縮性工作安排的員工不符合此花紅資格。
3.不得減少或取消現有合同利益:例如,伸縮性工作安排實施前員工的基本工資為3500令吉,若實施後降至3000令吉。不過,僱主和員工可以重新協商不再適用的福利,如停車津貼、交通津貼和燃油津貼。
4.不得提高工作目標:例如,伸縮性工作安排實施前員工需審核10個客戶賬戶,但實施後增加至15個賬戶。工作目標的調整需獲得員工同意,且涉及所有員工而非僅FWA員工。
5.違反勞動法律的其他事項。
上訴:
僱主受促建立上訴機制,以便員工在其FWA申請被拒絕時能夠提出上訴。
如果僱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60 天)對FWA申請做出反饋,以及僱主未書面說明拒絕理由,或 在FWA批准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視,員工可以向大馬半島勞工局提出投訴,或由工會代表其會員,向工業關係局提出在《工業關係法令》第18條下的爭議。
取消FWA批准
如果在批准的文件中有關於取消批准的條款,僱主或員工可以取消已批准的FWA。如果沒有此條款,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取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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