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城29日訊)人權委員會(Suhakam)兒童事務專員法拉妮妮籲請媒體,在所有涉及兒童的報道和出版中,務必遵守2001年兒童法令。
她指出,根據該法令第15條文,涉及兒童的媒體報道不得公開兒童的照片、地址、教育機構或任何可能識別他們身分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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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今日向新聞從業者發表題為“保護兒童權利”的演講後對記者說,違反兒童法令第15(1)和15(2)條文的刑罰是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媒體的)遵守率非常低。實際上,當我在谷歌上搜索時,(有)很多(涉及兒童的煽情報道)事例。
“為什麼你們(在報道中)要使用這樣的詞句?我知道這是為了博取眼球,但有必要使用(煽情的詞句)嗎?”
該講座是由大馬新聞學院(MPI)主辦,出席者包括MPI主席拿督翁書雄和首席執行員艾諾安里茲。
另外,翁書雄在致詞中說,媒體在進行報道時應當負起責任且具備道德操守,以確保所發佈的報道不會影響兒童的未來。
“不要過於熱衷追求獨家……汙名會永久影響到家庭和孩子……這是你們需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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