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30日訊)中國江蘇省公安廳原副廳長陳旭涉嫌受賄822萬人民幣(505萬2905令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週三(10月30日)一審公開宣判陳旭受賄一案,對陳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款80萬人民幣(49萬1766令吉);對扣押在辦案機關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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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被指在2016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822萬元。
法院認為,陳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陳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同時,陳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59歲的陳旭曾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處長、監所管理總隊總隊長等職。他在2015年3月調任南通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後於2016年5月任南通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陳旭在2019年11月擔任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直至2023年10月底官宣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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