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以下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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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因而被控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5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此外,纳吉也被控21项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的洗黑钱控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至第9项洗黑钱控状,纳吉被指于2013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0日期间,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涉及洗黑钱,获得Tanore金融公司通过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至于第10项、第16至19项控状则指纳吉于2013年8月2日至同年8月23日期间,在上述相同地点涉及洗黑钱,通过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把总额18亿9741万6277令吉51仙的非法活动收益,汇入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
第20至21项控状内容则显示,纳吉被指于2013年8月27日和同年8月30日,在上述同样地点涉及洗黑钱,通过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把总额1亿6141万1646令吉34仙的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11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另外,第11至第15项控状则指纳吉于2013年8月2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在上述相同地点涉及洗黑钱,使用非法活动收益兑现总额为2264万9000令吉的5张支票,这些支票接收者包括巫统(2000万令吉)、巫统峇都加湾区部(10万令吉)、林顺平(译音,24万6000令吉)、ORB Solutions私人有限公司(200万令吉)和Semarak Konsortium Satu私人有限公司(30万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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