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訊)衛生部在1月至6月期間檢查6萬3784個食肆,其中有910個因衛生不達標,而被勒令關閉。
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第11條文,衛生部可向不乾淨或不衛生的食肆業者,採取暫時關閉場所不超過14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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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者可被起訴,一旦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衛生部發文告指出,當局已對不符合法令要求的食肆業者採取執法行動。
文告說:“在這期間,執法當局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第32B條文,總共發出1萬6415張違規通知。
“另外,在全國9萬4275名接受檢查的食品處理員中,有84.7%或7萬9818人已接種傷寒症疫苗。”
另外,衛生部指出,2009年食物衛生條例詳細列明食肆的衛生、用具、食品處理方式和食品運輸規定,並可被罰款的違法行為有33項。
“任何未能繳付罰款的個人可被控上法庭,罪成者可被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衛生部提醒所有食肆業主和食品處理員,應始終保持良好的衛生和食品安全習慣,並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公眾的健康和福祉。
該部也建議民眾選擇乾淨且擁有清潔和安全場所(BeSS)認證的食肆用餐。
“用‘看、聞、嘗’的方式,是避免食物中毒最簡單的第一步。”
若民眾想在社媒上傳與食品衛生和安全有關的照片或視頻,衛生部建議他們提供食肆的具體位置,以便相關當局能夠迅速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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