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跟(倖存者)父母說過,(性侵害受害案件)沒人能擔保一定會贏,可是他們的立場不管贏不贏,還是希望走司法途徑,我還蠻欣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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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性學會(雪隆區)法律顧問陳金玉說,性侵害倖存者不希望有下一個受害者才決定報警,“所以他們其實真的很勇敢,頂著那些壓力真的很不簡單。”
報道:本刊 白慧琪
攝影:本報 賴國華
陳金玉解釋,當性侵害倖存者決定報警時,只需據實以告,警方調查官(Investigating Officer,IO)展開調查,將案件交給檢控官(Deputy Public Prosecutor,DPP),看符合哪些罪行,再援引相關條文提告。
“性侵害(Sexual Assault)是廣義詞,包含性騷擾、性猥褻、強暴、亂倫、違反自然性行為等。陳金玉指出,大部分與性侵害相關的罪行被歸類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Kanun Keseksaan)。
《刑事法典》第16章〈影響人類身體的罪行〉(節錄) | |
條文 | 罪行 |
354 |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圖侮辱他人貞潔(非禮) |
355 |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圖侮辱他人,受到嚴重挑釁除外 |
375 |
強暴 *注:強暴其中一個犯罪構成要素是陰莖插入陰道(penetration) |
375A | 丈夫致傷妻子以發生性行為 |
375B | 輪暴 |
376A | 近親強暴(亂倫) |
377A | 違反自然性行為(肛交、口交) |
377C | 強迫他人發生違反自然性行為 |
377CA | 強迫使用物體或身體部位(陰莖除外)發生性行為 |
377D | 猥褻行為 |
377E | 誘使14歲以下兒童做出猥褻行為 |
《刑事法典》第22章〈刑事恐嚇、侮辱及滋擾〉(節錄) | |
條文 | 罪行 |
507A | 跟蹤騷擾 |
509 | 企圖以語言或手勢侮辱他人貞潔 |
(以上列表參考自陳金玉、檳城婦女醒覺中心WCC)
《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完善刑事法典的不足
另外,18歲以下的兒童則受到《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保護,補足了刑事法典的不足。陳金玉補充,此法令闡明更多關於兒童性侵物品、兒童性誘拐,以及兒童性侵害、性演出和性威脅等罪行。
性侵害案件一般發生在密室,難有證人。然而,陳金玉提到,《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的第17條文闡明,兒童證人被推定為有作證能力。第18條文更提到,法官有權接納兒童口供,並以此為判罪依據,即使沒有其他人證、物證佐證。“這擴大了施害者被繩之以法的可能。”
不過,她曾有個案事發時未成年,當時尚未落實《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因此法律追溯時不能援引此法,只能按照刑事法典的條文提控施害者。
司法的難處:倖存者缺乏主導權
在社會的刻板印象之下,男性性侵倖存者終於鼓起勇氣站出來報警,選擇司法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然而,很多案件最終結果是,被告無罪釋放,結果令人遺憾。
“司法和輔導不一樣。”陳金玉解釋,倖存者在面對輔導員和司法人員時,所面對的情況截然不同。輔導員一般不會強迫倖存者說什麼,而是配合他們的步伐,按照自己舒服的方式和節奏,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在輔導室裡頭,從倖存者的表情、情緒觀察,輔導員都會相信倖存者。
“回到法庭,一切講究證據。”陳金玉說,來到法律層面,倖存者的主導權減少了。何時上庭,法官、檢控官說了算;要提告施害者哪一條罪?檢控官說了算。在法庭上要說什麼,說多少,由檢控官來問……
司法的難處:沒有儘早報案
很多幸存者覺得,事情過了那麼久,是不是要往前邁步了?可是人生又被這件事卡著。陳金玉提醒,馬來西亞的刑事案件並沒有追溯期,意即不管事發後多久,倖存者還是可以報案。只是,越遲報案,記憶可能越模糊,要追溯細節也比較困難。
在時隔很久才報案的情況下,往往被告的辯護律師一定會盤問“為什麼到現在才來報案?”這不僅是辯護律師的盤問技巧,也是很普遍的迷思,“出這麼大件事,正常人的反應都會馬上報警。”
陳金玉提醒,人們在面對壓力或威脅時,生理機制會產生“戰、逃、僵反應”(Fight, Flight or Freeze Response)。性侵害是非常嚴重的創傷,倖存者當下的反應往往僵住,無法回神,不去報警。
司法的難處:舉證艱難
“在一個司法案件,舉證責任永遠在檢控官。”陳金玉解釋,“就是檢控官要去證明施害者性侵了倖存者,而不是施害者證明自己沒有性侵倖存者。”
檢控官的證據從調查官來,調查官的證據又來自倖存者,它就是一條鏈,環環相扣。所以如果倖存者遲報警,能蒐集的證據可能越來越少。她舉例,強暴案時隔太久,陰道撕裂可能已經復原,或者醫生沒辦法檢查到是什麼時候發生;精液在沖涼時可能沖掉了。
“所以,當下報警和一個月後才報警,證據就是不一樣的。”陳金玉解釋,事發第二天還能記憶猶新,可是兩年後還能否清楚記得確切日期、時間、地點?“除非都有記錄下來,否則這些細節都很容易被辯方律師挑戰。”
陳金玉曾有個案,倖存者在供證時給錯了日期,雖然只相差一天,但辯方律師得以提出被告的不在場證明(notice of alibi),證明被告當時與其他人在一起。
她鼓勵,倖存者在報警前,可事先草擬好報案書才去警局。因為警局的氛圍可能造成很大壓力,可能因此一時給錯資訊等。
報案書的內容可儘量概括以下幾項: | |
1. | 嫌犯資料(若是熟人犯案,可告知姓名等資料) |
2. | 若是陌生人犯案,提供施害者的外形特徵(身高、體型、有無文身等) |
3. | 嫌犯侮辱、猥褻的話語或動作,或使用什麼武器 |
4. | 所蒙受的傷害或損失 |
5. | 事發日期、時間、地點或發生的時期 |
6. | 證人資料(若有) |
7. | 若有嫌犯發來的猥褻、不雅影片、照片或訊息,或拍到嫌犯的照片、犯案時的視頻,可儘量保留作為證據 |
案件拖延,那就善用被拖的時間
性侵案件帶上法庭後,漫長的訴訟期也是倖存者的主要壓力來源。當案件進程不是倖存者可以控制的時候,“那我們是不是可以make use of the difficulty,善用這個‘困難’?”
陳金玉在擔任性侵害相關案件的旁聽律師時有個人堅持,就是在倖存者上庭供證前,帶他去法庭觀察,事先適應法庭的氛圍。
當施害嫌犯被控上法庭,到審訊之前,間中還有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的程序。陳金玉會把握機會帶倖存者去法庭看看。“我記得一個倖存者第一次去法庭時,他真的很怕,還沒待到5分鐘就走了。”
在陳金玉鼓勵和陪同下,倖存者再次嘗試先到法庭適應。她仔細講解屆時旁聽律師、法官、通譯員等相關人員的位置。這次,他待了約20分鐘,也覺得其實沒有那麼恐怖。
“隨著去法庭的次數越多,知識越來越多,他會越來越願意去面對。”陳金玉提到,案件雖然不時拖延,但倖存者也在成長,理解能力、表達能力都在增加。這時慢慢給予法律知識,更新案件進度,他也能做更充足的心理準備。
“(拖延)變相來說是好事,因為他在社交媒體讀到相關資訊,接觸多了,就更清楚不是自己的錯,就越來越有力量去面對整件事。”
她也提醒,陪伴且尊重倖存者的意願,非常重要。很多性侵害案件,家長因擔心孩子崩潰,主張撤案。“怕孩子崩潰?那就想辦法怎麼讓他不崩潰。”就如上述,可以給予法律知識,建立他的韌性,讓他能撐著自己過掉這一關。
“其他的人陪伴也是很有力量的。”她希望人們不要以為,陪同上庭也不能做什麼,“單是陪伴就有很大的力量,這讓他知道,有人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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