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訊)一名青年男子被控偷車和危險駕駛,導致租車行合夥人受傷,今日在地庭俯首認罪。
被告莫哈末旺阿茲哈(20歲)是一名快餐店員工,他被控于于10月23日下午3時40分至4時期間,在布城第15區柏達納東路交通燈,偷竊屬於30歲租車行業者喬舒亞傑雅西蘭的本田思域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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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行合夥人莫哈末加里爾,抓住被告駕駛轎車的引擎蓋時被拋出,而受重傷。
被告今日在法官阿祖爾達魯斯面前面控後,表示認罪。
法院不允許被告保釋,擇定案件於12月2日過堂,以便陳述案件事實和進行判決,由於被告屬於年輕罪犯,將需要社會福利局提交關於被告品行報告。
根據刑事法典第379A條提出,一旦罪名成立,最低刑期為1年,最高為7年,另可被罰款。
此外,被告也被控危險駕駛,導致莫哈末加里爾受傷,而構成企圖謀殺罪,並在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後可被判最長20年監禁。
早前,主控官諾艾莎副檢察司沒有向被告提供保釋,被告也沒有聘請代表律師,來自霹靂的被告沒有家人出席庭審,他目前居住在僱主在賽城提供的宿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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