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日綜合電)一名摩托騎士今年在臺北遭警方攔查,因無照駕駛而被罰款新臺幣1萬2000元(約1644令吉),他不服判決上訴,才得知自己的駕照早被“註銷”18年,不過法官指出當年裁處上有重大瑕疵,因此宣判處分無效,騎士免罰。
臺灣《ETtoday新聞雲》報導,判決書中指出,騎士阿強(化名)今年7月間騎車行經臺北市區時,被警方以“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摩托”為由,依法對騎士開出1萬2000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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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不知道自己的駕駛執照被註銷,過去也沒有收到任何相關文件通知。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在答辯中提到,阿強24年前因交通違規被開罰單,但遲遲沒有繳納罰款,他們過後將裁決書寄到阿強的住家也無人領取,最後被郵政機關退回,於是在18年前依據當時的道交條例第65條規定易處,註銷阿強的摩托駕照。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主管機關依1997年1月22日修正的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作成的易處處分,屬於負擔處分,但查無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可以作成附條件的易處處分,這部分顯然具有重大瑕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該處分被認定無效,不發生駕駛執照遭吊銷的效力。
因此,法官宣判,既然阿強的駕照沒有被註銷,自然就不存在“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摩托”的違規行為,准許阿強撤銷判決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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