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早在本地著名大學被追稅之前,其實有將近10家享有免稅地位的民辦醫院被追稅。原因是它們沒有遵守之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款批准的機構、組織和基金指南的免稅地位條件。這些成立已超過百年的民辦醫院每年服務約240萬個病患,減輕了政府醫院的許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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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
其中, 在以上的指南下,享有免稅地位的民辦醫院不能向病患收費,也不能為非大馬人提供醫療服務。民辦醫院以更低廉的收費為病患提供醫療服務已違反條件。醫院對上門的病患不能見死不救。再者,衛生部條例也不允許民辦醫院把外國病患拒於門外!對有關當局來說,享有免稅地位的慈善服務是不能收費,外國人也不能享有該服務。這讓民辦醫院不再“慈善”?不該享有免稅地位?
國家利益項目
在多方多年的斡旋下,政府終於在2023年財政預算案中宣佈“慈善醫院”的新概念。為了減少對政府醫院的依賴,政府鼓勵更多私人醫院通過向低收入群體收取低費用的方式開展慈善活動。因此,政府同意對符合條件的“慈善醫院”給予所得稅豁免,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27(3A)條款,該豁免適用於所有收入,包括業務收入、捐贈及與符合條件的慈善醫院活動相關的被動投資收入。此外,政府也同意將慈善醫院批准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44(11C)條款下的國家利益項目(National Interest),捐贈者將獲得最高可達10%總收入的稅務減免。
多方共同制定指南
財政部與首相署利商特工隊稅務改進委員會、稅收局、大馬特許稅務協會、衛生部及8家民辦醫院的代表隨後參與共同制定《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3A)條款和第44(11C)條款批准的慈善醫院稅務獎掖申請指南》。該指南詳細說明了符合條件的“慈善醫院”所得稅豁免的條件、標準及申請程序。在這共同制定此指南的過程中, 讓有關當局更能深入瞭解這些民辦醫院的宗旨與操作難處。
解決利益衝突
其中, 此指南與《稅收局總監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款批准的機構/組織/基金指南》最大的不同點是民辦醫院是向財政部申請“慈善醫院”免稅地位,而不是稅收局,進而解決利益上衝突的擔憂。由於民辦醫院的代表參與共同制定,所以此指南的條例都是量身定製,民辦醫院將可以遵守“慈善醫院”免稅地位條例,也解決有關當局對出現漏稅的擔憂。
減費模式
基本上,“慈善醫院”是一間非營利性質的醫院。其收入是來自捐贈或捐款(至少佔年度盈利的3%或10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及醫院服務收費,以實現慈善目的的活動和運營。慈善醫院必須是一間執行“減費模式”(Reduced Fee Model)的醫院,對所有大馬籍病患收取的醫院服務費需比同等的我國私人醫院低20%,但慈善醫院的專科醫生或醫務人員無需把他們的諮詢和醫療程序費用同樣減費20%。慈善醫院可以提供醫療服務給非大馬公民病患,但他們必須全額付費,不能享有“減費模式”。慈善醫院須為有經濟困難的病患提供援助的慈善基金,以幫助患者支付在慈善醫院的治療費用。該慈善基金適用於自費病患、投保保險或伊斯蘭保險的患者,或由慈善機構、非政府組織、公立醫院或其他公立醫療機構推薦的患者。
慈善基金
慈善醫院的慈善資金僅提供給以下有經濟困難的患者: (i) 馬來西亞公民; (ii) 可支配收入不足以支付醫院賬單費用的病患;以及 (iii) 接受《1998年私人醫療設施和保健服務法案》及《2016年傳統與輔助醫學法案》(Traditional an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Act 2016, TCM)第2條定義下的任何醫療保健服務的病患。慈善醫院須確保超過50%的其信託委員會成員/董事會成員/委員會成員(ALPA/ALP/AJK)與慈善醫院或其創始人無關的外部人士。
為大學被追稅解套
慈善醫院須在購買和處置超過5萬令吉的資產或房地產之前,向稅收局進行預先通知,以便進行監控。需通知的資產是屬於資本性質(Capital In Nature),記錄於資產負債表,並非基於更換(Replacement)需求。通知應通過稅收局稅務政策部的審批和監控部門提交至稅收局總監。如在7天內未收到稅收局的回覆,可視為稅收局無異議。這也解決有關當局無回覆或延後回覆的問題。或許依慈善醫院的模式複製,可以為本地著名大學被追稅的課題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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