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C的运营关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确保其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2024年稽查(其他机构账目)(修正)法令获得国家元首御准,10月31日在宪报上颁布后,总稽查司获得授权对1856个其他机构的账目进行审查,其中包括符合1957年稽查法令(62号法令)相关条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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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稽查司在文告中指出,10月18日首相在提呈2025年财政预算案时宣布,稽查司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亦即有权对约2000家获得政府拨款和担保的公司,进行审计,以确保官联公司按照实际职责进行管理,以免贪渎事件伤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首相日前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时指出,过去一些官联公司(GLC)和官联投资公司(GLIC)高层,即使年年亏损,但继续享有6至8个月的花红;不过,首相说,他从去年开始就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官联公司领导层有责任实现各自的公司目标:“管理不善与没有盈利,就不能领取花红。”
FashionValet 只是冰山一角
此外,首相兼国库控股主席安华也已指示国库控股进行内部审查,以彻查投资本地服装电商平台FashionValet损失高达4390万令吉的事件。首相说,“这是为了建立更完善的治理系统,同时确保所有公司履行各自责任和职能。”
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也保证,反贪会将公平及专业地调查国库控股及国民投资机构的投资亏损案件。与此同时,已开档调查国库控股及PNB投资该服装电商巨额亏损的课题。
其实,官联公司投资亏损不只是一两宗。FashionValet(FV)是由知名网红薇薇尤索夫和其夫法扎鲁丁于2010年创立,初期专注于大马及周边地区时尚品牌的线上购物平台的经营;一时间,公司受到很多关注和支持,包括获得GLC和政府相关投资基金的大笔投资。
但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内部决策失误和扩张过快,FV面临经营困难。尤其在冠病疫情期间,销售受到重创,并于2022年关闭网站,两人随后辞去FV的职务,宣布对投资失败负全责,以防止问题持续恶化。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转型,但4390万令吉的亏损已无法挽回。
FV事件让大马社会反思GLC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体系;因为GLC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共财,FV的失败直接导致GLC的巨额亏损,进而引发人们对GLC在决策过程中,是否缺乏审慎风险评估和监管的疑虑。
我们可以合理质疑GLC在资金分配和监督方面存在疏忽,尤其是在支持民营企业的项目中,GLC是否过于依赖企业家个人的市场影响力,而忽略潜在的商业风险。无庸置疑,FV事件充分暴露了GLC审计和内部控制机制出现严重漏洞,所以,大马各界欢迎对GLC展开更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利用。正所谓亡羊补牢,犹未迟也!
大马官联公司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就业率影响至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注资和国家基金,它们的运营与投资实际上是靠公共资金运转。因此,GLC需要对纳税人负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FashionValet的投资失败、高层每年为自己发放6至8个月的奖金,说明滥用职权、自肥的情况已不是新鲜事。
官联公司应该严格监管
GLC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过程存在诸多漏洞。首先,许多GLC的高层是由政府任命,这些人的任命并非专业背景考量,而是政治酬庸。非专业人员的决策难免存在错误、利益输送与政商勾结的行为。
更严重的是,GLC内部的审计制度未能对投资失误进行事后问责;根据以往案例,即便投资失败导致重大损失,高层依然免于问责,助长了GLC内部的管理失当,管理层在投资上更加肆无忌惮。因此,针对GLC内部审计的改革十分紧迫。
为了杜绝GLC中可能存在的贪腐与管理不善现象,大马政府是时候加强GLC的审查与监管。以下是几项建议:
其一,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审查机构应对GLC的财报、投资项目定期审查,向公众公开以增加透明度,才能有效遏制内部的贪污行为,并及早发现潜在的各类风险。
其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依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等指标对管理层进行评核;对于投资失败的高层应进行问责,对腐败行为则追究法律责任。
其三,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审核程序,避免高层权力过大而衍生腐败风险。同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投资的风险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风险可控。
其四,投资流程透明化,让公众了解资金运作方式,从而达到公众监督的效果。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投资时,GLC有责任向公众提供项目报告,说明投资的理由、风险和预期收益等,以提升决策透明度。
其五,提升GLC管理与监控水平,将能有效杜绝贪污与腐败现象,同时增加GLC在国内外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度。GLC的高效运营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此外,加强GLC的监管和审计,也可对其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生示范效果。
GLC的运营关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确保其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FashionValet的投资失败提醒我们,在GLC的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建立更严谨的审计与监督体系。政府若能采取有效的审计改革措施,将有助于提高GLC的管理水准,确保国家资产的合理运用,并为公众提供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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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柔佛一名马来大叔掌掴在斋戒期间进食的华裔青年被提控,因为3个原因而“节外生枝”:一是大叔不了解法庭程序,言行反复;二是负责提控的副检察司准备不足,导致推事一度将案件列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第三是,民众从新闻得知案件列DNAA,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无论如何,大叔当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认罪下,获得保外候审。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时已经认罪不讳,却在得知控状内容后,就对里面提到的“被掌掴的男子脸部肿胀”字眼有异议,说他有掌掴对方,但没有用力到造成肿伤;结果推事因为被告对案情有意见,推翻他的认罪,案件另择日期过堂和审讯。
基于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显然不了解审讯程序。当被告听到推事要求他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后悔,说他不想耽误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认罪,结果推事认为被告是“有条件认罪”,不接受他“再认罪”。
须知,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被告认罪必须是毫无保留、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这意味着附带条件的认罪将被视为未认罪。大叔对控状有异议,推事没有任何选择,只好推翻他认罪。
这是审讯来到这里出现的第一个转折,接着主控官就接到布城总检察署的指示,要求将案件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消息传出后,舆论矛头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检控官,各种指责如提控双重标准、司法不公的言论开始在网络炸开,这是第二个转折。
DNAA这个法律术语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现后就被“污名化”了。然而,大叔这个案件与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这里先简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列为DNAA。一是证据不足、缺漏,或有新证据,让案件必须重新评估。第二在检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认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审讯期间,受到不当对待,法庭可能会要求调查。第四检控方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先不论什么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对案件时,控方不能用同样罪责来提控2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无罪释放,那么控方以后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罪责/理由来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话,就是控方以后还可以用同样罪责来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时候,推事/法官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裁决DNAA,第二是裁决无罪释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总检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状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总检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却漏了做好公关,结果形象再次受到冲击。
在被告突然间“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控方很可能一时乱了阵脚,还得出动布城总检察署,副检察司的专业素质令人费解。为何主控官不直接当场口头改控状?过去已有不少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总检察署也没有解释为何要DNAA,之后的文告只是解释提控程序出现了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下午重新提控。当国内许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还是个贬义词的时候,总检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专业形象已经受损。下午的控状与早上的控状有几个点明显不同,更加深舆论的质疑。
目前,随着大叔已经再度被提控,案件将正式进入审讯程序,我们且静候审讯和判决。
不过,这起案件足以让我们对这个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会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掌掴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为扭曲了斋戒月本应强调的自我克制。但是,这种“道德警察”式的行为或许与某些组织的推波助澜、默许和纵容有关。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的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谴责大叔的打人行为,并声援受害者,更没有人上纲上线至种族和宗教敏感课题,这显示社会还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没有掺和,不致于一发不可收拾。
警方和总检察署的快速行动,值得赞扬,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有所疏忽,导致节外生枝,这是当局必须检讨并改善的地方。不过,总检察署快速亡羊补牢,希望接下来主控官的表现能更加专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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