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羅裡司機被控性侵15歲女兒,他今日俯首認罪,被判監禁3年6個月及鞭笞2下。
地庭法官塔斯尼諭令41歲的被告,刑期從逮捕日,即10月26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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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諭令被告需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出獄後需接受警方監視2年。
被告被控於10月1日晚上10時45分,在冼都住家內性侵女兒,違反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及鞭笞。
較早前,主控官茜蒂珀維納副檢察司要求法庭考量受害者遭受的創傷,判處適當的刑罰。
“性犯罪是嚴重罪行,因這侵犯受害者的權利。”
被告並沒有聘請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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