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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02pm 08/11/2024

大麻

危险毒品法令

大麻

危险毒品法令

私藏100公克大麻 泰男監70個月鞭10下

(全国版)泰男私藏100公克大麻,换来70个月牢狱之灾鞭10下
達納吉利私藏100公克大麻被判罪成,換來70個月牢獄之災及10下鞭刑。(張潔盈攝)

(加央8日訊)私藏100公克,換來70個月牢獄之災及10下鞭刑。

27歲泰國青年達納吉利被控於2024年8月5日下午5時40分,在旺吉輦馬泰邊境關卡,被發現非法擁有100.04公克大麻,因此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39A(2)條文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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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州關稅局主控官努魯伊達優及蘇麗雅蒂副檢察司今天,在加央第二地方法庭,向法官莎莉法諾拉芝麗達提呈修正控狀,即根據化學化驗報告,修改控狀中的大麻重量,同時也提呈證物即2包共重100.04公克的大麻。

被告在泰語通譯員念出修改的控狀後,被告點頭表示明白並認罪。

他由泰語通譯員代為求情時說,他現年27歲,仍單身,家中有父母和姐姐,在大馬定居工作已有10年,希望獲得輕判。

莎莉法諾拉芝麗達判處被告,從逮捕日算起,監禁70個月,以及鞭笞10下。

被告於上述日期、時間,乘坐一輛泰國註冊車牌號碼的客貨車,從旺吉輦關卡入境時,被發現其放在座位下的揹包內,藏有大麻及吸毒工具,關稅局官員進一步調查時,被告指起獲的大麻是自供吸食。

當時,玻州關稅局扣捕被告、司機及其他6名乘客,8人皆是泰國人,介於27歲至58歲。

被告及另2人有吸毒陋習,3人分別於8月14日被控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擁毒),以及同一法令第15(1)(a)條文(吸毒),司機及另4人已獲釋,轉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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