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訊)高庭拒絕發出準令予大馬律師公會,不批准該公會針對特赦局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做出的減刑決定,展開司法檢討。
高庭法官阿末卡瑪說,根據聯邦憲法第42條款,國家元首直接行使自行裁量權,而不是由特赦局賦予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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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特赦問題是不可審理的,是在國家元首特權之下。
大馬律師公會是於4月26日入稟吉隆坡高庭,並將特赦局(吉隆坡、納閩、布城)以及納吉列為答辯人。
阿末卡瑪是在此前聆聽了大馬律師公會和納吉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在今日做出上述裁決。
阿末卡瑪說,申請人(大馬律師公會)辯稱,大馬律師公會並不是在挑戰國家元首的特權,而是挑戰特赦局提供的建議。
“本質上,申請人正在分裂國家元首的決定和特赦局的建議。申請人試圖區分特赦局的建議以及國家元首的實際決定,此舉是有缺陷的。”
他說,國家元首的決定和特赦局的建議都是國家元首最終授予特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不適合受到法庭審理,因此駁回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這項司法檢討準令申請。
納吉因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被判入獄,自2022年8月23日起被監禁在加影監獄。
特赦局在今年2月宣佈,納吉獲准刑期減半,從原本的12年減至6年,而罰款也從2億1000萬令吉減至5000萬令吉;若無法交付罰款,監禁刑期則增加一年。
大馬律師公會指出,總體而言,特赦局的上述決定是違法、違憲以及不合法的,因此尋求庭令,以取消特赦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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