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高庭拒绝发出准令给大马律师公会,不批准该公会针对特赦局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做出的减刑决定,展开司法检讨。
大马律师公会是于4月26日入禀吉隆坡高庭提出申请,并将特赦局(吉隆坡、纳闽、布城)以及纳吉列为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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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玛此前聆听了大马律师公会和纳吉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在今日做出上述裁决。
法官:特赦问题是不可审理
他引述判例指出,在此案中,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国家元首直接行使自行裁量权,而不是由特赦局赋予权力。
他指出,特赦问题是不可审理的,它是在国家元首特权之下。
阿末卡玛说,申请人(大马律师公会)辩称,大马律师公会并不是在挑战国家元首的特权,而是挑战特赦局提供的建议。
“本质上,申请人正在分裂国家元首的决定和特赦局的建议。
“申请人试图区分特赦局的建议以及国家元首的实际决定,此举是有缺陷的。”
他说,国家元首的决定和特赦局的建议都是国家元首最终授予特赦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适合受到法庭审理。
此外,阿末卡玛指出,申请人辩称,特赦权是基于法规,由特赦局行使,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申请人辩称,根据联邦宪法第 40(1A) 条款,国家元首的所有权力(包括给予特赦的权力)必须根据适当的个人或团体的建议行使,且国家元首应接受建议。
他说,申请人提出的这项论点是没有根据的。
他指出,结合联邦宪法第40(2)条款和第42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出,特赦权是专门委托给国家元首做出全权决定。
元首拥最终决定权
“因此,最终决定权在于国家元首,而不是特赦局。”
阿末卡玛表示,法庭认为,如果国家元首的特赦决定不受司法审查,那么促成该决定的程序也不受司法审查。
他因此驳回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这项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纳吉因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被判入狱,自2022年8月23日起被监禁在加影监狱。
特赦局在今年2月宣布,纳吉获准刑期减半,从原本的12年减至6年,而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大马律师公会的代表律师拿督再诺查卡利亚此前陈词时指出,总体而言,特赦局的上述决定是违法、违宪以及不合法的,因此寻求庭令,以取消特赦局的决定。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指出,大马律师公会没资格对特赦局的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因其当事人的赦免是一件私人事务,对律师公会成员或广大公众根本无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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