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入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社会

|
发布: 4:19pm 11/11/2024

纳吉

律师公会

申请检讨

不批准

纳吉

律师公会

申请检讨

不批准

挑戰特赦局對納吉減刑 律師公會申請檢討被駁

大马律师公会申请准令挑战特赦局纳吉减刑决定/高庭驳回申请
納吉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師法漢於週一為案件出庭。(黃玲玲攝)

(吉隆坡11日訊)高庭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該公會針對特赦局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做出的減刑決定,展開司法檢討。

大馬律師公會是於4月26日入稟吉隆坡高庭提出申請,並將特赦局(吉隆坡、納閩、布城)以及納吉列為答辯人。

ADVERTISEMENT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瑪此前聆聽了大馬律師公會和納吉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在今日做出上述裁決。

法官:特赦問題是不可審理

他引述判例指出,在此案中,根據聯邦憲法第42條款,國家元首直接行使自行裁量權,而不是由特赦局賦予權力。

他指出,特赦問題是不可審理的,它是在國家元首特權之下。

阿末卡瑪說,申請人(大馬律師公會)辯稱,大馬律師公會並不是在挑戰國家元首的特權,而是挑戰特赦局提供的建議。

“本質上,申請人正在分裂國家元首的決定和特赦局的建議。

“申請人試圖區分特赦局的建議以及國家元首的實際決定,此舉是有缺陷的。”

他說,國家元首的決定和特赦局的建議都是國家元首最終授予特赦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不適合受到法庭審理。

此外,阿末卡瑪指出,申請人辯稱,特赦權是基於法規,由特赦局行使,可以接受司法審查。

“申請人辯稱,根據聯邦憲法第 40(1A) 條款,國家元首的所有權力(包括給予特赦的權力)必須根據適當的個人或團體的建議行使,且國家元首應接受建議。

他說,申請人提出的這項論點是沒有根據的。

他指出,結合聯邦憲法第40(2)條款和第42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出,特赦權是專門委託給國家元首做出全權決定。

元首擁最終決定權

“因此,最終決定權在於國家元首,而不是特赦局。”

阿末卡瑪表示,法庭認為,如果國家元首的特赦決定不受司法審查,那麼促成該決定的程序也不受司法審查。

他因此駁回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這項司法檢討準令申請。

納吉因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被判入獄,自2022年8月23日起被監禁在加影監獄。

特赦局在今年2月宣佈,納吉獲准刑期減半,從原本的12年減至6年,而罰款也從2億1000萬令吉減至5000萬令吉;若無法交付罰款,監禁刑期則增加一年。

大馬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拿督再諾查卡利亞此前陳詞時指出,總體而言,特赦局的上述決定是違法、違憲以及不合法的,因此尋求庭令,以取消特赦局的決定。

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則指出,大馬律師公會沒資格對特赦局的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因其當事人的赦免是一件私人事務,對律師公會成員或廣大公眾根本無法律後果。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