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訊)地庭宣判,踢傷3歲6個大男童的母親和其女性友人罪名成立,須要入獄14天及罰款1萬令吉。
地庭法官諾麗娜再諾阿比丁分別對20歲的快餐店員工(受害者的母親)、35歲的家庭主婦阿迪巴莫哈扎尼、及25歲的失業者諾阿茲琳法汀娜芝哈洛克曼作出判決,此前3人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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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3名被告從今天起服刑監禁,並表示若無法支付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代替。
須進行240小時社區服務
諾麗娜也諭令3人接受為期5年無需擔保的守行。此外,她們完成14天監禁後,須要在6個月內完成240小時的社區服務。
根據控狀,3名被告被指控於2月23日下午1時40分,在位於十五碑的達瑙蒂沙花園公寓,虐待一名3歲半的男童,導致受害者身體受傷。
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法令第31(1)條文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5萬令吉罰款、不超過2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案情,11月4日,受害者母親作為舉報人向警方報案,指在2月23日的一段視頻中,看到阿迪巴在她和另一位朋友諾阿茲琳面前多次踢打其兒子。
11月6日,受害者被送往吉隆坡醫院接受檢查,初步檢查顯示,受害者的眉部、腹部、背部、手和腳部均有受傷痕跡。
經調查官查證,3名被告共同虐待受害者,踢打受害者並造成身體傷害。
此前,主控官副檢察司鄭耀光(譯音,Tee Yee Khuan)要求法庭判處監禁,因為3名被告行為極不人道。
3名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她們請求不要入獄判處罰款,因為她們需要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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