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訊)通訊部副部長張念群表示,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233條文修正案通過前,不會落實暫緩使用這個條文的措施。
針對伊斯蘭黨瓜拉吉撓區國會議員卡瑪在國會附加提問詢及,為了確保法律政策不會偏袒,政府會否在該法案在國會通過法案前,暫緩使用這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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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念群表示,目前並沒有這個建議(暫緩採用通訊及多媒體法令233條文)。
她解釋,目前確實有案件是應該以該法令帶上法庭的。
“例如本地羅裡司機網絡霸凌導致女網紅依莎輕生案,該司機在233條文下被定罪,判處了12個月監禁。”
“再者是Adeline Chang(曾浿瑜)上傳5歲兒童的不雅照片案,她也在233條文下被控,並罰款7000令吉。”
她說,制衡的制度對所有方面重要,調查可以由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或警方進行,之後交由總檢察署決定是否提控或只是給予警告,被提控後也有法庭決定是否判罪或無罪獲釋,從而確保權力不會被濫用。
另外,張念群也確認,一旦獲得內閣批准,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款的修正案建議希望能在本次國會會議中提呈。
她說,目前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款可用來應對任何網絡有害活動的現有條款之一。
“只有當在線內容被認定為猥褻、不雅、虛假、具威脅或令人反感,且意圖傷害、虐待、威脅或騷擾他人時,才會執行該條款。”
“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的執法行動是基於主動監控、公眾投訴以及其他執法機構的請求,並且會對投訴內容進行透明調查,調查結果隨後將提交總檢察署以採取提控行動。”
“為了確保第233條款與當前發展保持一致,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積極與利益相關者進行接觸會議,包括行業參與者、聯邦和州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
她說,截至今年,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已開展了多次接觸會議,商討包括有關修訂第233條款的建議。
“接觸會議的反饋已被納入最終修訂通訊及多媒體法令建議的考慮範圍內,並會通過詳細研究確保其範圍和適用性更加清晰,避免濫用,確保執法有效應對網絡有害行為。”
通訊部和MCMC還與首相署法律事務組進行了多次協調會議,以確保網絡安全法案(ONSA)與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下的條款之間不存在重疊,包括在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的適用範圍方面。
她說,通訊部將與其他相關部門共同仔細審查是否有必要修訂和改進現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以抑制有害的網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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