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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24pm 15/11/2024

屠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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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主腦囚23年10月 另6人囚5年10月至13年半

看世界)屠龙案主脑囚23年10月 官斥恶毒 反恐罪首判 另6人囚5年10月至13年半
(照片取自明報)

 (香港15日綜合電)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涉策劃2019年用槍械及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罪成9人中有2人早前判刑,餘下7人昨日在高院判刑。

法官斥責涉案主腦、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為了政治目的圖謀顛覆政府,“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就他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的兩罪判囚23年10個月,為案中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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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隊長黃振強同樣承認串謀爆炸兩罪,他因擔任從犯證人獲減刑一半,判囚13年半。

港府表示,案情涉及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當局將積極引用國安相關法例提控與恐怖活動相關罪行。除了兩名隊長被重囚,同案其餘5人即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賴振邦,也被判監5年10個月至12年。

當法官張慧玲表示,就吳智鴻當義工額外減刑,吳智鴻面露微笑;蔡凱明聞判脫下眼鏡抹淚;黃振強和蘇緯軒步入囚室前有說有笑。

張官表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判囚終身,本案首引《反恐條例》檢控,沒有判刑指引或先例。她認同辯方所指,英國案例涉較大規模的國際恐襲,兩地政治和歷史不同,有關案例不適用於本港,不過有參考價值,同時提及“葉繼歡案”為錢財犯罪;“光城者案”計劃在法庭放炸彈,惟未獲化學材料;本案則圖謀殺警造成恐慌、顛覆政府,幾乎成事,比前述兩案嚴重,本案炸彈威力亦不比“盧溢燊案”輕。

張官也說,黃振強父母離異,他在示威中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而獲取支持,在歪曲氣氛下自以為是正義英雄,因傲慢無知成立屠龍小隊並取得資金,最終貪圖利益而落入萬劫不復境地;黃振強自稱誤信警方與黑幫為伍,日後懂得愛國。吳智鴻曾任職助理工程師,患抑鬱的他因社會事件沮喪,親友形容他“近乎完美”。

張官認為,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勇武,於是加以利用;雖然案中有6人罪脫,但是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有份串謀,小隊一貫示威破壞,有目共睹;黃振強的任務是帶隊引誘警方走近炸彈然後引爆,計劃周詳,各司其職,針對政府圖令社會大亂,“惡毒之處實非筆墨所能形容”,他們為實踐政治目的而圖謀殺警,不理他人死活,明顯向社會宣戰,需要嚴懲。 綜合案情,吳黃兩人於2019年在元朗7.21事件後認識,吳原計劃將兩枚各重8及12公斤的炸彈放在灣仔軒尼詩道,由黃於同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時帶領屠龍小隊引誘警員走近,槍手在炸彈引爆時以步槍殺警,達至“全民執槍”。行動當日,警方拘捕吳黃等人,計劃未有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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