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入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全国综合

|
发布: 7:25pm 15/11/2024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非穆权益

宗教司法案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非穆权益

宗教司法案

五大宗教咨理会:影响非穆权益 宗教司法若通过 或违宪

(八打灵再也15日讯)(MCCBCHST)认为,若2024年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通过或将违宪,甚至引发影响非穆斯林基本权益的问题。

为此,该组织呼吁国会议员应针对上述法案提出质疑,并采取明确的立场。

ADVERTISEMENT

多组织社运人士对法案提质疑

MCCBCHST今日发文告指出,早前已有多个组织及社运人士对提出质疑,包括马来显要组织(G25)、反贪会前主席拉蒂花及伊斯兰姐妹组织等。

“上诉庭退休法官哈密苏丹认为,有关法案试图把伊斯兰裁决(Fatwa)成为可执行法律的提案是违反宪法,因宗教司法案及伊斯兰裁决理事会不属于宪法框架,然而这项法案却试图赋予伊斯兰裁决权力,并绕过议会立法程序,将伊斯兰裁决指定为法律。”

该组织担忧,宗教司法案或不仅违宪,甚至会对非穆斯林权利带来潜在的影响。

“法案是依据宪法第74(1)条文,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能够在不影响宪法下,分别根据联邦管辖表或州管辖表,以及共同管辖表制定法律,但显然宗教司和宗教司委员会并未出现在表内。”

未获授权设伊裁决委会

文告指出,宪法第3(5)条文阐明,国家元首是联邦直辖区的宗教领袖,并由大马伊斯兰事务理事会(MKI)商议委员会(Jawatankuasa Muzakarah)给予陛下建议。但宗教司法案中的第7(1)条文中,是在没有得到宪法第3(5)条文或任何条文的授权,而设立伊斯兰裁决委员会。

文告续指,宗教司法案第13(1)条文提及,允许伊斯兰裁决委员会就涉及“国家利益”的伊斯兰法律课题发布伊斯兰裁决,但是“国家利益”一词从未被定义,而且决定权完全在委员会。根据宪法第39条,“国家利益”应由国家元首或内阁决定,因此这行政授权或违宪。

指用字笼统赋宗教司过大权力

MCCBCHST更关注的是宗教司法案中的遣词用字过于笼统,赋予宗教司过大的权力,发布“被任何法院承认”的伊斯兰裁决。

“过去在宗教司法令不存在的情况下已发生非穆斯林权益受影响的案例,包括:登嘉楼宗教司指穆斯林有权到非穆斯林宗教场所宣扬伊斯兰;华裔伊斯兰传教士黄伟雄公开欢迎青少年改信伊斯兰;非穆斯林在斋戒月期间被迫在厕所用餐;吉打州禁止博彩业及酒精饮品贩售;及英德拉和罗秀虹子女改教案等。”

MCCBCHST呼吁政府与国会议员坚守“捍卫宪法”的承诺,尤其是宗教司法案赋予伊斯兰裁决法律效力,这与宪法相悖,因为只有议会拥有立法权。

同时,该组织也促请政府重审有关法案,以避免法案侵害国人的基本权益,及对宪法造成不利影响。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