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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25pm 15/11/2024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18]

宗教司法案 [13]

非穆权益 [4]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18]

宗教司法案 [13]

非穆权益 [4]

五大宗教諮理會:影響非穆權益 宗教司法若通過 或違憲

(八打靈再也15日訊)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MCCBCHST)認為,若2024年宗教司(聯邦直轄區)法案通過或將違憲,甚至引發影響非穆斯林基本權益的問題。

為此,該組織呼籲國會議員應針對上述法案提出質疑,並採取明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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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組織社運人士對法案提質疑

MCCBCHST今日發文告指出,早前已有多個組織及社運人士對宗教司法案提出質疑,包括馬來顯要組織(G25)、反貪會前主席拉蒂花及伊斯蘭姐妹組織等。

“上訴庭退休法官哈密蘇丹認為,有關法案試圖把伊斯蘭裁決(Fatwa)成為可執行法律的提案是違反憲法,因宗教司法案及伊斯蘭裁決理事會不屬於憲法框架,然而這項法案卻試圖賦予伊斯蘭裁決權力,並繞過議會立法程序,將伊斯蘭裁決指定為法律。”

該組織擔憂,宗教司法案或不僅違憲,甚至會對非穆斯林權利帶來潛在的影響。

“法案是依據憲法第74(1)條文,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能夠在不影響憲法下,分別根據聯邦管轄表或州管轄表,以及共同管轄表制定法律,但顯然宗教司和宗教司委員會並未出現在表內。”

未獲授權設伊裁決委會

文告指出,憲法第3(5)條文闡明,國家元首是聯邦直轄區的宗教領袖,並由大馬伊斯蘭事務理事會(MKI)商議委員會(Jawatankuasa Muzakarah)給予陛下建議。但宗教司法案中的第7(1)條文中,是在沒有得到憲法第3(5)條文或任何條文的授權,而設立伊斯蘭裁決委員會。

文告續指,宗教司法案第13(1)條文提及,允許伊斯蘭裁決委員會就涉及“國家利益”的伊斯蘭法律課題發佈伊斯蘭裁決,但是“國家利益”一詞從未被定義,而且決定權完全在委員會。根據憲法第39條,“國家利益”應由國家元首或內閣決定,因此這行政授權或違憲。

指用字籠統賦宗教司過大權力

MCCBCHST更關注的是宗教司法案中的遣詞用字過於籠統,賦予宗教司過大的權力,發佈“被任何法院承認”的伊斯蘭裁決。

“過去在宗教司法令不存在的情況下已發生非穆斯林權益受影響的案例,包括:登嘉樓宗教司指穆斯林有權到非穆斯林宗教場所宣揚伊斯蘭;華裔伊斯蘭傳教士黃偉雄公開歡迎青少年改信伊斯蘭;非穆斯林在齋戒月期間被迫在廁所用餐;吉打州禁止博彩業及酒精飲品販售;及英德拉和羅秀虹子女改教案等。”

MCCBCHST呼籲政府與國會議員堅守“捍衛憲法”的承諾,尤其是宗教司法案賦予伊斯蘭裁決法律效力,這與憲法相悖,因為只有議會擁有立法權。

同時,該組織也促請政府重審有關法案,以避免法案侵害國人的基本權益,及對憲法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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