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大马律师公会说,政府应再次修改联邦宪法,将“残障”一词纳入其中,以保护边缘化群体,并应该尽快完成此事。
该会说,联邦宪法修正案迫切需要将“残障”一词纳入联邦宪法第8(2)条款和第12(1)条款下的受保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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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莫哈末依兹里今早在了解大马的残障问题论坛上致开幕词时说,上述拟议的改革早应该实行,并强调残障人士面对的挑战,以及建立包容社会的重要性。
“有志者,事竟成,而志向就是迎接挑战,确保没有人被遗忘。”
依兹里说,要取得进展不仅需要修订法律,也需提高民众意识、理解和同理心,以全面解决残障人士的经历和困难。
了解大马的残障问题论坛是由大马律师公会特设的残障人士委员会主办,聚集法律专业人士讨论保护和支持残障人士所需的改革。
该委员会联合主席兼律师米拉说,联邦宪法第8(2)条款和第12(1)条款中“明显遗漏”残障问题。
残障问题尚未获承认
她说,性别在2001年就被纳入联邦宪法第8(2)条款,但残障问题尚未获承认。
“这令人担忧,我们需要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这种保护。
“第8(2)条款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的歧视,但残障问题却没被纳入。
“为什么没被纳入?政府是否助长了歧视?”
米拉举例,一位失明的大学讲师在申请房屋贷款时,没有得到平等待遇。
“尽管他的财务状况良好,但因为他是盲人,就被要求提供担保,这就是歧视。”
她也呼吁修订禁止教育歧视的联邦宪法第12(1)条款,将残障人士纳入其中。
“教育是一项基本权利,残障人士不应被排除在外。”
该委员会成员兼律师桑吉柯指出,残障人士法令与其他法律框架有疏漏,因此促请政府修订有关法令,以纳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13条中的司法权力。
“缺乏对警察、法庭职员及法官的培训及基本设施不足,为残障人士获得司法公正造成巨大障碍。”
她建议在刑事程序法典中承认残障人士为弱势群体,并引入必要的便利和支持条文。
她也强调,有必要在刑事司法体系展开全面的残障人士意识培训,并建议收集监狱和法庭中残障人士的数据,以更好地了解他们面对的挑战,从而为政策决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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