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大馬律師公會說,政府應再次修改聯邦憲法,將“殘障”一詞納入其中,以保護邊緣化群體,並應該儘快完成此事。
該會說,聯邦憲法修正案迫切需要將“殘障”一詞納入聯邦憲法第8(2)條款和第12(1)條款下的受保護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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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律師公會主席莫哈末依茲裡今早在瞭解大馬的殘障問題論壇上致開幕詞時說,上述擬議的改革早應該實行,並強調殘障人士面對的挑戰,以及建立包容社會的重要性。
“有志者,事竟成,而志向就是迎接挑戰,確保沒有人被遺忘。”
依茲裡說,要取得進展不僅需要修訂法律,也需提高民眾意識、理解和同理心,以全面解決殘障人士的經歷和困難。
瞭解大馬的殘障問題論壇是由大馬律師公會特設的殘障人士委員會主辦,聚集法律專業人士討論保護和支持殘障人士所需的改革。
該委員會聯合主席兼律師米拉說,聯邦憲法第8(2)條款和第12(1)條款中“明顯遺漏”殘障問題。
殘障問題尚未獲承認
她說,性別在2001年就被納入聯邦憲法第8(2)條款,但殘障問題尚未獲承認。
“這令人擔憂,我們需要在聯邦憲法中明確規定這種保護。
“第8(2)條款禁止基於宗教、種族、血統、出生地或性別的歧視,但殘障問題卻沒被納入。
“為什麼沒被納入?政府是否助長了歧視?”
米拉舉例,一位失明的大學講師在申請房屋貸款時,沒有得到平等待遇。
“儘管他的財務狀況良好,但因為他是盲人,就被要求提供擔保,這就是歧視。”
她也呼籲修訂禁止教育歧視的聯邦憲法第12(1)條款,將殘障人士納入其中。
“教育是一項基本權利,殘障人士不應被排除在外。”
該委員會成員兼律師桑吉柯指出,殘障人士法令與其他法律框架有疏漏,因此促請政府修訂有關法令,以納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13條中的司法權力。
“缺乏對警察、法庭職員及法官的培訓及基本設施不足,為殘障人士獲得司法公正造成巨大障礙。”
她建議在刑事程序法典中承認殘障人士為弱勢群體,並引入必要的便利和支持條文。
她也強調,有必要在刑事司法體系展開全面的殘障人士意識培訓,並建議收集監獄和法庭中殘障人士的數據,以更好地瞭解他們面對的挑戰,從而為政策決定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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