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影18日訊)11名印尼籍男子因非法擁有4000公斤包裝食油,今日被控上地庭,他們集體認罪。
11名被告分別是31歲的陶菲克、25歲的莫哈末德賽富努爾、48歲的馬迪依斯邁、33歲的阿特里曼努爾丁、48歲的莫哈末德納扎裡、42歲的莫哈末德賽迪、25歲的穆納瓦爾、54歲的裡基、23歲的依克拉姆拉、20歲的莫哈末德亞尼及29歲的阿德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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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控與另一名在逃者,在本月12日晚上8時35分,在加影再也1路某場所內,非法持有4000公斤食用油,這些包裝食油都屬於管制品。
他們在1961年供應控制法令第21條文下提控,罪名成立可在第22(1)條文,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最高可處以不超過100萬令吉罰款,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犯罪,罰款可高達300萬令吉,或最高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前,國內貿易與生活費部的檢控官莫哈末德賽富賽丁不建議給予任何保釋,因為所有被告均無固定住所,且非大馬公民。他也要求法庭擇定提交化驗報告的日期。
所有被告未聘請律師,也未提出抗辯請求。
法官瑪祖阿麗娜阿都拉昔同意所有被告不準保釋,案件展延至下月17日,以等待化驗報告後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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