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由於近年來闖紅燈導致多起致命車禍,警方正在考慮將闖紅燈行為列為不可繞過司法程序的罪行(Non-Compoundable Offence),如若可落實,日後闖紅燈者一旦接獲罰單,需要前往法庭繳付罰單。
全國警察交通調查與執法部門總監拿督斯里莫哈末尤斯里對英文《新海峽時報》表示,這一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闖紅燈行為的打擊,尤其是在近年來由此引發的死亡車禍數量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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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警方未來的一個重要計劃,旨在對違規駕駛者採取更嚴厲的措施,但這一提案仍需與交通部進行深入討論,因為在實施之前,涉及的法律問題需要得到妥善解決。”
根據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闖紅燈者可被罰款300令吉至2000令吉,或面臨最多6個月的監禁。
莫哈末尤斯里表示,數據顯示,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呈上升趨勢,警方去年共開出了38萬7084張闖紅燈罰單,而2022年這一數字為27萬3926張。
“今年首8個月,警方已開出了29萬3553張闖紅燈罰單。”
他還提到,自2022年以來,闖紅燈一直是第三大交通違規行為,僅次於阻礙交通和超速。
另外,莫哈末尤斯里指出,除了加大處罰力度外,減少車禍和死亡車禍的根本在於“改變駕駛者的心態”,無論是趕時間還是處理個人事務,駕駛者都不應以此為藉口違反交通規則。
“交通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必須嚴格遵守,否則車禍和死亡將無法避免。”
他還表示,警方已加大交通執法力度,並加強了相關的宣傳活動,以減少交通違規行為,儘管大城市的高速公路已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有效識別和震懾違法行為,但郊區地區的監控設施仍需進一步完善。
“警方將與地方政府合作,在車禍熱點地區增設監控設施。”
他補充,雖然警方可以通過執法和處罰違規者來維護交通秩序,但最終,駕駛者必須做到安全駕駛、負責任地行駛,以共同確保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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