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一名失业男子(48岁)诱骗3名印尼籍女子卖淫,因抵触2007年反贩卖人口和反贩运移民法令第12条文,今日被控上地庭面对3项控状,惟被告不认罪。
地庭法官择定案件于12月3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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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被告王德明(译音)连同另3名在逃嫌犯,于10月30日下午2时45分在冼都区富城园一所建筑物内贩卖3名印尼籍女子,以按摩师为饵而诱骗她们卖淫。
上述条文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
主控官莫哈末哈比布拉要求法官,谕令被告在每一项控状,以1万令吉加一名担保人之下保外。
主控官的建议遭到被告代表律师陈建平反对,律师说,由于被告患有糖尿病及需要抚养家中的父母亲,要求法官将保释金降至最低水平。
法官罗斯里阿末谕令被告以7000令吉,及每项控状一名担保人和交出护照之下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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