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一名失業男子(48歲)誘騙3名印尼籍女子賣淫,因牴觸2007年反販賣人口和反販運移民法令第12條文,今日被控上地庭面對3項控狀,惟被告不認罪。
地庭法官擇定案件於12月3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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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被告王德明(譯音)連同另3名在逃嫌犯,於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冼都區富城園一所建築物內販賣3名印尼籍女子,以按摩師為餌而誘騙她們賣淫。
上述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
主控官莫哈末哈比布拉要求法官,諭令被告在每一項控狀,以1萬令吉加一名擔保人之下保外。
主控官的建議遭到被告代表律師陳建平反對,律師說,由於被告患有糖尿病及需要撫養家中的父母親,要求法官將保釋金降至最低水平。
法官羅斯里阿末諭令被告以7000令吉,及每項控狀一名擔保人和交出護照之下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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