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說,從2021年1月至今年9月,我國共有149宗因酒駕而被提控的案件。
他昨日以國會書面回答伊黨甲拋峇底國會議員茜蒂瑪絲杜拉的提問時說,這些案件是因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條文(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而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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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條文下,若因酒駕或毒品影響駕駛及導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於10年及不超過15年的監禁;罰款至少5萬令吉和不超過10萬令吉。
他指出,在上述法令第44(1A)條文下,因酒駕或毒品影響駕駛而導致他人受傷,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於7年和最高10年的監禁;罰款不少於3萬令吉和不超過5萬令吉。
“對於酒駕引發的事故,警方負責交通執法,並以透明公正的方式調查所有相關方。
“這是為受害者及家屬伸張正義,並將罪犯提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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