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羅交怡22日訊)浮羅交怡一家餐飲業主,因沒有儲存並無法向國內貿易及生活費局出示收據或發票,遭地庭判罰1萬令吉。
根據《大都會日報》報道,被告阿蘇尤尼(22歲)今日在通譯員念出控狀後,在地庭法官阿蘭蘇曼面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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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被告即位於珍南海灘Danau Bingkuang餐飲業主,因沒有儲存2021年至2023年11月30日收據及發票,牴觸2011年價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第53A(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1人份黃姜炸雞賣20令吉被廣傳
控狀也指,今年1月14日,被告持有的餐飲店所售賣的一人份黃姜炸雞因要價20令吉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廣傳。執法單位較後援引2011年物品價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第21條文,要求被告展示買賣交易收據。
此案主控官為來自國內貿易及生活費局的莫哈末赫茲林,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
若無法繳付罰款,以監禁12個月取代,最終被告選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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