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 隨著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修訂並頒發憲法後,日後錢騾被逮住的話,將會被判更重的罪名,最少罰款1萬令吉,最重可判監7年。
全國商業罪案調查總監拿督斯里南利尤索夫歡迎政府這項修訂法令,並表示,新法將對錢騾賬戶和詐騙活動產生更強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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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了更高的罰款和更長的刑期,我們希望這能有效減少錢騾賬戶和詐騙案件的發生。”
南利尤索夫提醒公眾要提高警惕,不要輕易將自己的銀行賬戶借給他人使用,無論出於何種理由。
“一旦你的賬戶被用於非法活動,你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請將這條信息傳遞給你的家人、朋友和親戚。”
根據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副部長古拉於11月18日在國會發表的講話,這項修訂已於10月30日正式生效。
根據新修訂的刑事程序法典第116D條文,警階不低於警曹的警員有權凍結任何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這賦予了警方更大的權力來及時阻止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進行轉移。
此外,刑事法典(574法令)也進行了修訂,其中:
第424A條文:規定了持有或控制他人支付工具或銀行賬戶的罪行和處罰。一旦罪成,可被處以不少於5000令吉但不超過5萬令吉的罰款,或不少於6個月但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例如:持有他人的ATM卡)
第424B條文:規定了將支付工具或銀行賬戶的所有權或控制權轉讓他人的罪行和處罰。一旦罪成,可被處以不少於1萬令吉但不超過10萬令吉的罰款,或不少於1年但不超過7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例如:錢騾賬戶持有人)
第424C(2)條文: 規定了使用他人支付工具或銀行賬戶進行任何交易的罪行和處罰。一旦罪成,可被處以不少於3年但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不少於1萬令吉但不超過15萬令吉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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