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國家語文局支持吉隆坡市政局針對未經有效準證展示廣告,且未在廣告板優先使用國文的業主,採取執法行動。
該局發表文告說,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任何標誌或廣告中的國文文字大小和位置必須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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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根據1982年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廣告條例,所有廣告都必須使用國文,不過不禁止在同一標誌或廣告板中使用外語。
該局表示感到遺憾,由於各種原因違反相關條例,事實上,有些業主敢於上掛沒有使用國文的廣告,並且在沒有獲得準證情況下經營。
文告說,作為負責任的公民,應該尊重和遵守已經制定的法律,吉隆坡市政局的行動符合國家原則,即法治。
該局指出,不遵守相關條例不只違反了法律,而且忽視了作為公民的責任。實際上,在大馬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遵守法律對於確保種族之間的團結與和諧,發揮重要作用。
展示正確國文樣本
文告說,國家語文局願意與工商界合作,確保他們的廣告符合這些規定。
該局也準備通過展示正確國文樣本,包括戶外廣告板、場所廣告牌、柱子廣告、懸掛、標籤、車身廣告、傳單和海報等,提供指導和協助,該服務可通過Sah Bahasa DBP系統(dbpsahbahasa.my)或該局線上諮詢服務(KNDBP)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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