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7日电)台南市玉井区真理家族前辈堂遭男子曾文彦纵火酿7死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最高法院二度撤销判决,发回更审,更一审及更二审仍判无期徒刑,最高法院周三认为,曾男具双重不得判死事由,分别为反社会人格障碍以及自首,驳回上诉定谳。
案件于2019年12月14日凌晨发生,曾男与张姓负责人儿子有冲突,怀恨在心,买了两桶汽油实施纵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楼逃生受伤,1人被救出送院抢救后不治,6人惨遭烧死。曾男自行拨电报案称“放火”,被送院途中的路上问警察郑捷(台北捷运车厢随机杀人犯)是否杀了5个人,自己“一次烧死7人破了台湾的纪录”,自诩比郑捷还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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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台南地方法院依杀人罪判处曾文彦死刑,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审认为曾文彦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症,及部分死者家属未坚持判处死刑,改判处无期徒刑。检方上诉后,案件 两度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
更二审认为,曾文彦适用刑法自首减刑规定,有部分改变意愿及主动反思的能力,将来并非全无行为改变的可能性,且部分死者家属知悉曾文彦自幼罹有人格疾患,未坚持判处死刑,仍判处曾文彦无期徒刑。案经两造上诉,最高法院周三驳回上诉,曾文彦判处无期徒刑定谳。
最高法院发布新闻稿指出,曾文彦罹患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症归类“特殊障碍”类型,可为回避判处死刑的事由。
此外,曾文彦属于自首,构成减刑事由,另审酌曾文彦的生活状况、犯后态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状,以及被害人与罹难者家属意见等,均无从再下修调整刑度。
最高法院认为,必须对曾文彦长期监禁,才足以抚慰被害人及罹难者家属的伤痛,兼以预防未来再犯重大犯罪及对社会的危险性。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决无违误,检方上诉主张自首减刑不当,及曾文彦上诉主张他符合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两造上诉均无理由,据此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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