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7日電)臺南市玉井區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男子曾文彥縱火釀7死案,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最高法院二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及更二審仍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週三認為,曾男具雙重不得判死事由,分別為反社會人格障礙以及自首,駁回上訴定讞。
案件於2019年12月14日凌晨發生,曾男與張姓負責人兒子有衝突,懷恨在心,買了兩桶汽油實施縱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樓逃生受傷,1人被救出送院搶救後不治,6人慘遭燒死。曾男自行撥電報案稱“放火”,被送院途中的路上問警察鄭捷(臺北捷運車廂隨機殺人犯)是否殺了5個人,自己“一次燒死7人破了臺灣的紀錄”,自詡比鄭捷還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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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臺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曾文彥死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認為曾文彥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及部分死者家屬未堅持判處死刑,改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上訴後,案件 兩度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更二審認為,曾文彥適用刑法自首減刑規定,有部分改變意願及主動反思的能力,將來並非全無行為改變的可能性,且部分死者家屬知悉曾文彥自幼罹有人格疾患,未堅持判處死刑,仍判處曾文彥無期徒刑。案經兩造上訴,最高法院週三駁回上訴,曾文彥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發佈新聞稿指出,曾文彥罹患的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歸類“特殊障礙”類型,可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事由。
此外,曾文彥屬於自首,構成減刑事由,另審酌曾文彥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更生教化等一般情狀,以及被害人與罹難者家屬意見等,均無從再下修調整刑度。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對曾文彥長期監禁,才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的傷痛,兼以預防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的危險性。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主張自首減刑不當,及曾文彥上訴主張他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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