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高庭今日宣判,面對6項失信逾66億令吉政府資產罪控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財政部前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
承審法官拿督嘉米爾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分別代表納吉和依爾旺的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和拿督古馬拉德蘭所提出的釋放但不等於無罪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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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裁決中指出,根據案情和兩名律師的陳詞和案件的狀況,他行使固有權限裁定納吉和依爾旺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指控方沒遵守刑事程序法典
他說,法庭是考量了3項理由而作出這項判決。
“第一項理由是控方沒完全遵守刑事程序法典;第二是釋放但不等於無罪的諭令不會影響控方,因為他們可再提控兩名被告。
“第三,此案在2018年開始提控,雖然已數次擇定審訊日期,但未能繼續進行審訊,因為控方沒完全遵守刑事程序法典第51A(移交所有的文件給予辯方)條文。這是嚴重的延誤。”
歸還100萬保釋金
法官也諭令把100萬令吉保釋金,分別歸還給納吉和依爾旺。
納吉和依爾旺於2018年10月24日面對6項失信大馬政府資產的控狀時,否認有罪。相關控狀涉及金額達66億3606萬5000令吉,而這筆資金與支付給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的款項有關。
他們被指於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間,在布城財政部犯罪,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並與相同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和鞭笞,另加罰款。
主控官:部分文件需解密才交辯方
較早前,主控官賽夫丁副檢察司陳詞時指出,法官可以行使固有權力批准辯方提出獲釋不等於無罪的申請,這取決於法官的酌情權。
他表示,控方已經移交部分文件給辯方,並非完全沒移交。
但是,他說,有些文件是被列為機密文件,需要先解密後才能移交給辯方。
他指出,針對沙菲宜此前提出暫緩此案,控方必須取得準令才能繼續提控,這是有違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
該條款闡明,總檢察長在刑事案件中,可酌情決定將被告提控上庭或是不繼續提控被告。
此案的審訊在今年已被展延4次,分別在6月4及19日、7月22日及11月25日,以給時間控方把機密文件解密後,交給辯方。
這是納吉和依爾旺分別以第2和第3次,為面對的6項罪控申請釋放但不等於無罪。納吉也在11月25日申請永久終止審訊,但被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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