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交通政策都應以公平為前提。對於樂齡駕駛者的能力評估,若要實行,也應以實際健康狀況作為依據,而非一刀切的年齡限制。
不否認近年來交通意外頻發,確實有個別案例涉及高齡駕駛者,部分人因視力、反應速度下降,導致行車安全隱患。然而,數據顯示,這類事故的發生率遠低於魯莽駕駛、醉駕及超速等行為所導致的交通意外。事實上,肇事者多為年輕駕駛者,而非樂齡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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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陸路交通局總監艾迪法德里透露,政府正研究是否對65歲及以上的樂齡人士,在更新駕駛執照時增設健康與能力評估時,不免讓人覺得有關當局在探討交通安全的整體狀況時,似乎有些偏離了真正的核心問題。
雖然此舉目前仍未有具體決定,同時交通部長陸兆福也表示說,政府不會倉促對樂齡者更新駕駛執照時,增加任何額外條件,以做為減少樂齡人士涉車禍率的策略。但我們也不妨討論,倘若單以年齡作為限制駕駛的依據,顯然難以解決交通安全的根本問題。當然我們必須承認,隨著年齡增長,部分駕駛者的身體機能可能下降,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65歲以上的人都無法安全駕駛。許多樂齡人士具有豐富的駕駛經驗,而且在駕駛時更加遵守交通規則。
相較之下,魯莽駕駛的年輕群體,才是造成道路危險的“高風險因子”,其肇禍原因多為超速、危險駕駛和酒駕,這也清楚說明,“冒險駕駛”是道路安全的首要威脅。因此,與其對樂齡駕駛者實施限制,不如將更多的監管精力,放在規範年輕駕駛者的行為上。
我們同意針對樂齡駕駛者提出健康評估的建議並非毫無意義,但要注意的是,健康狀況並不單純與年齡掛鉤,有些年輕駕駛者的身體或心理狀況,同樣可能不適合駕駛。因此,若要引入健康評估,必須基於科學的標準,而非以年齡為唯一門檻。同時,倘若要落實此舉,當局則需要提供便捷的評估途徑,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行政負擔,或對樂齡人士造成歧視。
從根本上看,要降低交通事故率,交通部門的重點應是全面改善道路安全環境,而非將問題侷限於某一群體。加強道路設計、完善安全警示系統、打擊黑市駕照,乃至推動全社會的交通文化轉型,這些才是長久之計。
此外,任何交通政策都應以公平為前提。對於樂齡駕駛者的能力評估,若要實行,也應以實際健康狀況作為依據,而非一刀切的年齡限制。畢竟,道路安全是一個系統性問題,需要多維度解決。唯有從整體入手,才能讓我國的車禍率得到顯著改善。而將交通事故簡單歸因於“年齡問題”,無疑是對樂齡駕駛者的偏見,也忽視了更廣泛的交通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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