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長拿督斯里南茜蘇克利說,雖然1993年護理中心法令並未要求兒童護理中心必須聘請社工,但法令規定,每5名4歲以下兒童需有一名護工照顧。
她說,法令規定,護理中心必須確保所有員工符合資格標準,包括符合護理人員與兒童之間的比例要求,即4歲至未滿18歲的兒童,每18名兒童需配備一名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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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昨日在國會書面答覆行動黨古晉國會議員俞利文詢及如何確保兒童護理中心僱有社工和充足的護工的問題,如是回應。
她說,截至9月,約6116名員工,包括護工、志工、幼兒護工等,已獲得大馬技能證書(SKM)。
“自2023年起,婦女部將護理行業作為部門重點之一,並通過大馬社會學院(ISM)提供專業護理訓練,進一步提高護工的技能。”
她指出,截至今年9月,共有285名護工參與了相關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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