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日中央社電)臺灣桃園市楊梅區一名男子涉嫌在女兒幼兒園、小學期間,3度撫摸女兒下體得逞。一審判處男子5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週一駁回上訴,男子判刑10年定讞。
判決指出,男子在女兒幼兒園大班時,藉由與女兒同床共寢機會,將手伸入女兒內褲,撫摸女兒下體得逞;女兒3、4年級時,男子在住處假藉睡前按摩的機會,抓捏女兒的乳房,並撫摸女兒的下體。女兒於4年級下學期時,男子又藉機撫摸女兒下體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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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擔心遭到父親責罵,在父親伸出狼爪時並未抵抗,等到女兒就讀中學一年級時,告知班上的老師,再由校方通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桃園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男子。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等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5年6月。男子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未達於確信男子有罪,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男子事證明確,甚至在女兒製作筆錄前誘以生日贈與全新iPhone手機,要求女兒不能講得過於仔細,審酌男子身為被害人父親,竟色慾薰心,違背倫常,對年幼的女兒施以狼爪,影響女兒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甚鉅,改判應執行10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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