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通讯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一读,并对该法令第233条文作出重大修订,其中将严惩那些对18岁以下儿童做出威胁、恐吓、冒犯、意图骚扰的行径,而此类罪行被定义为“可被逮捕的罪行”。
修正案第233条文中新增第(3)条款,即根据第233(1)(a)条文(涉及蓄意是网络服务创建色情、虚假等威胁的言论),针对向18岁以下儿童实施此类罪行的人,将被判处更高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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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部长法米今日在问答环节后提呈这项修正案一读,该法案预料将在12月12日的国会休会前通过。
这也是政府时隔26年后首次修订上述法令。
修正案第233(1)(a)(i)条文中,将“不当”(Jelik)的字眼改为“严重不当”(Jelik Melampau);至于第233(1)(a)(ii)条文中的“或者骚扰他人”一词改为“骚扰或对任何人实施诈骗行为”。
法案第233(1)(b)(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犯第(1)款下的罪行,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在定罪后,如果继续犯罪,则每天可罚款5000令吉。”
任何从通讯公司非法获取内容应用服务的罪行,将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2条文,罚款上限将会从30万令吉提高至100万令吉,而最高监禁期间也从3年提高至10年。
此外,这项修正案也赋予警官和授权官员更大的权限,以提取通讯数据。
法案新增第252(a)和(b)条文阐明,如果一名警官或授权官员确信(一)调查过程需要通讯数据;(二)存在通信数据可能被销毁或无法访问的风险,他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控制通信系统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保存数据。
法案新增第268(a)条文阐明,部长可以制定条规及在宪报上颁布,要求任何许可证持有人或其他人员保存通信数据,以用于犯罪调查。
其他修正条文涉及加强儿童恋童癖和色情线上线内容可扣押罪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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