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通訊部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一讀,並對該法令第233條文作出重大修訂,其中將嚴懲那些對18歲以下兒童做出威脅、恐嚇、冒犯、意圖騷擾的行徑,而此類罪行被定義為“可被逮捕的罪行”。
修正案第233條文中新增第(3)條款,即根據第233(1)(a)條文(涉及蓄意是網絡服務創建色情、虛假等威脅的言論),針對向18歲以下兒童實施此類罪行的人,將被判處更高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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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部長法米今日在問答環節後提呈這項修正案一讀,該法案預料將在12月12日的國會休會前通過。
這也是政府時隔26年後首次修訂上述法令。
修正案第233(1)(a)(i)條文中,將“不當”(Jelik)的字眼改為“嚴重不當”(Jelik Melampau);至於第233(1)(a)(ii)條文中的“或者騷擾他人”一詞改為“騷擾或對任何人實施詐騙行為”。
法案第233(1)(b)(2)條文闡明,任何人若犯第(1)款下的罪行,一旦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在定罪後,如果繼續犯罪,則每天可罰款5000令吉。”
任何從通訊公司非法獲取內容應用服務的罪行,將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2條文,罰款上限將會從30萬令吉提高至100萬令吉,而最高監禁期間也從3年提高至10年。
此外,這項修正案也賦予警官和授權官員更大的權限,以提取通訊數據。
法案新增第252(a)和(b)條文闡明,如果一名警官或授權官員確信(一)調查過程需要通訊數據;(二)存在通信數據可能被銷燬或無法訪問的風險,他可以通過書面通知,要求控制通信系統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和方式保存數據。
法案新增第268(a)條文闡明,部長可以制定條規及在憲報上頒佈,要求任何許可證持有人或其他人員保存通信數據,以用於犯罪調查。
其他修正條文涉及加強兒童戀童癖和色情線上線內容可扣押罪犯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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