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通讯部今日提呈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一读,新增的条文之一规定,任何人知情使用网络发送色情信息以用于商业用途均属违法,罪成可罚款最高100万令吉。
法案新增第233(4)(a)条文,任何人若明知故犯,使用任何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向他人发送色情信息以谋取商业利益;或是(b)条文阐明允许其控制下的网络服务用于发送色情信息内容,将会面对罚款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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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说明各项“罪行”的定义,其中“色情元素”指的是引起厌恶的内容,这些图像可能冒犯个人对礼仪、道德和尊严的看法,并对容易受影响的思想产生负面影响。
法案指出,色情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进行性诱惑、透过展示任何个人的图像对儿童进行性侮辱、贬低、剥削或歧视。
法案说,至于猥亵(Sumbang)指的是不体面、不礼貌的行为,以及与社会、习俗和文化接受的行为相违背的内容。
至于展示艺术、信息或科学且不过度的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不属于猥亵的内容。
虚假内容包括不真实、误导、不完整或捏造不存在的事项。至于以讽刺和恶搞形式呈现的内容,或者在明显表明是虚构的情况下,则不算虚假内容。
根据通讯部从2022年至2024年11月的数据显示,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共下架3万6416则违反社区规则的内容,其中涉及色情、猥亵、虚假、不雅和威胁内容。
在上述期间,涉及网络赌博的15万5931则贴文被下架,占总数的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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