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通訊部今日提呈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一讀,新增的條文之一規定,任何人知情使用網絡發送色情信息以用於商業用途均屬違法,罪成可罰款最高100萬令吉。
法案新增第233(4)(a)條文,任何人若明知故犯,使用任何網絡服務或應用服務向他人發送色情信息以謀取商業利益;或是(b)條文闡明允許其控制下的網絡服務用於發送色情信息內容,將會面對罰款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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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也說明各項“罪行”的定義,其中“色情元素”指的是引起厭惡的內容,這些圖像可能冒犯個人對禮儀、道德和尊嚴的看法,並對容易受影響的思想產生負面影響。
法案指出,色情元素包括但不限於對兒童進行性誘惑、透過展示任何個人的圖像對兒童進行性侮辱、貶低、剝削或歧視。
法案說,至於猥褻(Sumbang)指的是不體面、不禮貌的行為,以及與社會、習俗和文化接受的行為相違背的內容。
至於展示藝術、信息或科學且不過度的身體隱私部位的內容,不屬於猥褻的內容。
虛假內容包括不真實、誤導、不完整或捏造不存在的事項。至於以諷刺和惡搞形式呈現的內容,或者在明顯表明是虛構的情況下,則不算虛假內容。
根據通訊部從2022年至2024年11月的數據顯示,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共下架3萬6416則違反社區規則的內容,其中涉及色情、猥褻、虛假、不雅和威脅內容。
在上述期間,涉及網絡賭博的15萬5931則貼文被下架,佔總數的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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