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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2pm 02/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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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委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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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委会法修正案一读  MCMC主席CEO职须区分

(吉隆坡2日讯)通讯部今日也提呈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589法令)修正案一读,并扩大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的职能,规定主席与首席执行员职务必须区分。

通讯部长在国会问答环节后,提呈上述修正案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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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新增第14(a)条文,即规定若主席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职、没有在马来西亚或连续6个月未能执行职务且没有得到部长批准,则应终止其职务。

“部长应根据第589法令委任他人担任主席,而在新主席受委后,原任主席将不再是MCMC成员。”

修正案新增第51(a)条文,为MCMC及其他相关方提供保护,免受任何法律诉讼和法律程序的追究。

此外,修正案修正第6条文,规定应有3名代表联邦政府的成员,其中1名应为通讯部秘书长。

此外,这项条文也建议将其他成员人数从5人增加至7人,受委成员应具有通讯及多媒体、财务、工程、商业、法律、经济学、公共管理、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社会科学或其他适当资格的经验和知识。

至于具体资格则由部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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