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通訊部今日也提呈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法令(589法令)修正案一讀,並擴大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的職能,規定主席與首席執行員職務必須區分。
通訊部長法米在國會問答環節後,提呈上述修正案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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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新增第14(a)條文,即規定若主席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職、沒有在馬來西亞或連續6個月未能執行職務且沒有得到部長批准,則應終止其職務。
“部長應根據第589法令委任他人擔任主席,而在新主席受委後,原任主席將不再是MCMC成員。”
修正案新增第51(a)條文,為MCMC及其他相關方提供保護,免受任何法律訴訟和法律程序的追究。
此外,修正案修正第6條文,規定應有3名代表聯邦政府的成員,其中1名應為通訊部秘書長。
此外,這項條文也建議將其他成員人數從5人增加至7人,受委成員應具有通訊及多媒體、財務、工程、商業、法律、經濟學、公共管理、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社會科學或其他適當資格的經驗和知識。
至於具體資格則由部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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