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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4pm 02/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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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修正案一读 | 最高监5年罚50万 网霸18岁以下重罚

(吉隆坡2日讯)通讯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一读,并对该法令第233条文作出重大修订,其中那些对18岁以下未成年做出威胁、恐吓、冒犯、意图行径将被定义为“可被逮捕的罪行”,将受到严惩,最高刑罚为坐牢5年,或罚款50万,或两者兼施。

定义为“可被逮捕罪行”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对第233条文作出重大修订,其中在该条文中纳入一个新小节,规定若犯罪行为针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将受到不同及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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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中新增第(3)小节,即根据第233(1)(a)条文(涉及蓄意使用网络服务创建色情、虚假等威胁的言论),严惩那些对18岁以下未成年做出威胁、恐吓、冒犯、意图骚扰行径的人士。

这些对18岁以下未成年所犯下的罪行,亦被定义为“可被逮捕的罪行”,他们将被判处更高的刑罚。

发色情讯息最高罚100万

其他新增条文之一,包括说明任何人知情使用网络发送色情讯息以用于商业用途均属违法,罪成可被罚款最高100万令吉。

通讯部长法米今日在问答环节后提呈这项修正案一读,该法案预料将在12月12日的国会休会前通过。

这也是政府时隔26年后首次修订上述法令。

法案新增第233(4)(a)条文,任何人若明知故犯,使用任何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向他人发送色情讯息以谋取商业利益;或是(b)条文阐明允许其控制下的网络服务用于发送色情讯息内容,将会面对罚款或监禁。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若在定罪后重犯,则每天追加罚款1万令吉。”

修正案第233(1)(a)(i)条文中,将“不当”(Jelik)字眼改为“严重不当”(Jelik Melampau);至于第233(1)(a)(ii)条文中的“或者骚扰他人”一词改为“骚扰或对任何人实施诈骗行为”。

法案第233(1)(b)(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犯第(1)款下的罪行,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在定罪后,如果继续犯罪,则每天可被罚款5000令吉。”

禁发送未经请求商业电子资讯

法案也新增第233A条文,任何人不得发送、促使发送、允许发送违反该法令规定且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资讯。

第233A条文也和修正案第16(1)(ha)条款有关,即赋权部长就此事制定法规。

商业电子资讯指的是通过电子方式(如电邮、短讯、即时消息等)发送商业性质的讯息,这些讯息通常涉及促销、广告、推销或其他旨在销售商品、服务或其他商业目的内容。

任何从通讯公司非法获取内容应用服务的罪行,将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2条文,罚款上限将会从30万令吉提高至100万令吉,而最高监禁期间也从3年提高至10年。

赋权警官获取通讯数据

此外,这项修正案也赋予警官和授权官员更大的权限,以提取通讯数据。

法案新增第252(a)和(b)条文阐明,如果一名警官或授权官员确信(一)调查过程需要通讯数据;(二)存在通信数据可能被销毁或无法访问的风险,他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控制通信系统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保存数据。

法案新增第268(a)条文阐明,部长可以制定条规及在宪报上颁布,要求任何许可证持有人或其他人员保存通信数据,以用于犯罪调查。

其他修正条文涉及加强和色情线上线内容可扣押犯罪的权力。

“色情元素”指引起厌恶内容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也说明各项“罪行”的定义,其中“色情元素”指的是引起厌恶的内容,这些图像可能冒犯个人对礼仪、道德和尊严的看法,并对容易受影响的思想产生负面影响。

法案指出,色情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进行性诱惑、透过展示任何个人的图像对儿童进行性侮辱、贬低、剥削或歧视。

法案说,至于猥亵(Sumbang)指的是不体面、不礼貌的行为,以及与社会、习俗和文化接受的行为相违背的内容。

至于展示艺术、信息或科学且不过度的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不属于猥亵的内容。

虚假内容包括不真实、误导、不完整或捏造不存在的事项。至于以讽刺和恶搞形式呈现的内容,或者在明显表明是虚构的情况下,则不算虚假内容。

根据通讯部从2022年至2024年11月的数据显示,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共下架3万6416则违反社区规则的内容,其中涉及色情、猥亵、虚假、不雅和威胁内容。

在上述期间,涉及的15万5931则贴文被下架,占总数的61.92%。

 通讯修正案一读 | 最高监5年罚50万  网霸18岁以下重罚

【星洲小词典】
何谓“严重不当”(Jelik Melampau)

●严重不当内容包括冒犯他人的侮辱性、淫秽内容,以及粗俗语言、仇恨言论和暴力。

●仇恨言论指任何侮辱或贬低他人的言语、视觉、音频和手势,均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

●粗俗的语言指的是猥亵、冒犯、粗鲁或不雅的词汇。然而,在带有常规含义且不是用于粗俗语境的情况下使用此类词汇,并不属于严重不当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描绘暴力元素、展示人道主义暴力场景或出于人物和情节发展内容,并不属于严重不当行为。

●任何善意的沟通,只要涵盖事实陈述、内容、事实及意见陈述,亦不属于严重不当。

(资料取自法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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