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通訊部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一讀,並對該法令第233條文作出重大修訂,其中那些對18歲以下未成年做出威脅、恐嚇、冒犯、意圖騷擾行徑將被定義為“可被逮捕的罪行”,將受到嚴懲,最高刑罰為坐牢5年,或罰款50萬,或兩者兼施。
定義為“可被逮捕罪行”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修正案,對第233條文作出重大修訂,其中在該條文中納入一個新小節,規定若犯罪行為針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將受到不同及更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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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文中新增第(3)小節,即根據第233(1)(a)條文(涉及蓄意使用網絡服務創建色情、虛假等威脅的言論),嚴懲那些對18歲以下未成年做出威脅、恐嚇、冒犯、意圖騷擾行徑的人士。
這些對18歲以下未成年所犯下的罪行,亦被定義為“可被逮捕的罪行”,他們將被判處更高的刑罰。
髮色情訊息最高罰100萬
其他新增條文之一,包括說明任何人知情使用網絡發送色情訊息以用於商業用途均屬違法,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00萬令吉。
通訊部長法米今日在問答環節後提呈這項修正案一讀,該法案預料將在12月12日的國會休會前通過。
這也是政府時隔26年後首次修訂上述法令。
法案新增第233(4)(a)條文,任何人若明知故犯,使用任何網絡服務或應用服務向他人發送色情訊息以謀取商業利益;或是(b)條文闡明允許其控制下的網絡服務用於發送色情訊息內容,將會面對罰款或監禁。
“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若在定罪後重犯,則每天追加罰款1萬令吉。”
修正案第233(1)(a)(i)條文中,將“不當”(Jelik)字眼改為“嚴重不當”(Jelik Melampau);至於第233(1)(a)(ii)條文中的“或者騷擾他人”一詞改為“騷擾或對任何人實施詐騙行為”。
法案第233(1)(b)(2)條文闡明,任何人若犯第(1)款下的罪行,一旦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在定罪後,如果繼續犯罪,則每天可被罰款5000令吉。”
禁發送未經請求商業電子資訊
法案也新增第233A條文,任何人不得發送、促使發送、允許發送違反該法令規定且未經請求的商業電子資訊。
第233A條文也和修正案第16(1)(ha)條款有關,即賦權部長就此事制定法規。
商業電子資訊指的是通過電子方式(如電郵、短訊、即時消息等)發送商業性質的訊息,這些訊息通常涉及促銷、廣告、推銷或其他旨在銷售商品、服務或其他商業目的內容。
任何從通訊公司非法獲取內容應用服務的罪行,將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2條文,罰款上限將會從30萬令吉提高至100萬令吉,而最高監禁期間也從3年提高至10年。
賦權警官獲取通訊數據
此外,這項修正案也賦予警官和授權官員更大的權限,以提取通訊數據。
法案新增第252(a)和(b)條文闡明,如果一名警官或授權官員確信(一)調查過程需要通訊數據;(二)存在通信數據可能被銷燬或無法訪問的風險,他可以通過書面通知,要求控制通信系統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和方式保存數據。
法案新增第268(a)條文闡明,部長可以制定條規及在憲報上頒佈,要求任何許可證持有人或其他人員保存通信數據,以用於犯罪調查。
其他修正條文涉及加強兒童戀童癖和色情線上線內容可扣押犯罪的權力。
“色情元素”指引起厭惡內容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修正案也說明各項“罪行”的定義,其中“色情元素”指的是引起厭惡的內容,這些圖像可能冒犯個人對禮儀、道德和尊嚴的看法,並對容易受影響的思想產生負面影響。
法案指出,色情元素包括但不限於對兒童進行性誘惑、透過展示任何個人的圖像對兒童進行性侮辱、貶低、剝削或歧視。
法案說,至於猥褻(Sumbang)指的是不體面、不禮貌的行為,以及與社會、習俗和文化接受的行為相違背的內容。
至於展示藝術、信息或科學且不過度的身體隱私部位的內容,不屬於猥褻的內容。
虛假內容包括不真實、誤導、不完整或捏造不存在的事項。至於以諷刺和惡搞形式呈現的內容,或者在明顯表明是虛構的情況下,則不算虛假內容。
根據通訊部從2022年至2024年11月的數據顯示,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共下架3萬6416則違反社區規則的內容,其中涉及色情、猥褻、虛假、不雅和威脅內容。
在上述期間,涉及網絡賭博的15萬5931則貼文被下架,佔總數的61.92%。
【星洲小詞典】
何謂“嚴重不當”(Jelik Melampau)
●嚴重不當內容包括冒犯他人的侮辱性、淫穢內容,以及粗俗語言、仇恨言論和暴力。
●仇恨言論指任何侮辱或貶低他人的言語、視覺、音頻和手勢,均被視為嚴重不當行為。
●粗俗的語言指的是猥褻、冒犯、粗魯或不雅的詞彙。然而,在帶有常規含義且不是用於粗俗語境的情況下使用此類詞彙,並不屬於嚴重不當行為。
●在新聞報道中描繪暴力元素、展示人道主義暴力場景或出於人物和情節發展內容,並不屬於嚴重不當行為。
●任何善意的溝通,只要涵蓋事實陳述、內容、事實及意見陳述,亦不屬於嚴重不當。
(資料取自法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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