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首相兼財政部長拿督斯里安華聲明,倘若銀行因疏忽導致詐騙事件發生,銀行應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他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答伊斯蘭黨巴東得臘區國會議員努魯阿敏的附加提問時說,刑事程序法典(第593法令)清楚闡明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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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鑑定為銀行疏忽,銀行必須賠償。例如,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413條文,目前已向受害者退還13萬8407令吉的資金,這意味著部分受害者已成功追回款項。 ”
他強調,如果銀行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監管,銀行必須支付賠償。
他同意英國採用的原則也適用於馬來西亞,即銀行必須為其疏忽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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