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通讯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4年大马媒体理事会法案一读,赋权大马媒体理事会权力依据投诉机制,调查媒体从业员的新闻报道。
该法案是由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提呈一读,并会在来临的会议寻求二读和三读通过。法案旨在提升新闻行业的专业水平,确保媒体以负责任的态度报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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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列出理事会的职能,包括监管媒体从业员及独立媒体从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促进媒体从业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
法案第6(2)(d)条文指出,理事会可以根据投诉机制,调查任何针对媒体从业员的投诉或举报。
法案第6(2)(a)条文阐明,理事会可以制定符合道德和负责任的新闻标准,包括为媒体从业员和独立媒体从业员设定行为准则。
法案第6(2)(b)条文指出,理事会有权决定会员资格、管理和行政相关的事项。
法案第6(2)(c)条文阐明,理事会可以制定和收取会员费用。
法案第6(2)(e)条文规定,以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所有理事会财产,包括为大马媒体理事会基金筹集资金,通过担保或抵押这些财产。
理事会的其他职能包括:
●提出与媒体自由相关的法律改革建议
●促进和协调理事会成员在记者及媒体组织的培训、能力建设及专业发展等事务
●建立、管理和维护涵盖媒体从业员信息的数据库
●对理事会成员采取纪律处分
建议只接受无条件外国资金
2024年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法案第17条文建议,理事会只能接受外国个人或组织无附加条件提供的外来资金,这些资金仅用于促进公众对媒体行业的认知和提供教育,并须获得部长批准。
另外,法案第9条文规定理事会主席不得是任何立法机构的成员、任何积极从事政治活动或向任何政党注册的人员,也不得是任何公共服务的成员。
“该条文也规定,副主席须由委员会成员之中选出,以在主席因故无法履职或职位空缺期间,履行主席职责。”
应规定媒理会成员资格
此外,法案第8条文建议规定媒体理事会成员的资格,包括由部长提名的2名代表政府的成员,另加数名来自媒体行业的相关人士担任成员。
第15条文阐明,理事会将不时根据大会的议决制定和采用机制,以处理投诉的程序。
法案第16条文指出,理事会有权对其成员行使纪律权力,包括处理违规行为、制定相应处分,并根据大会议决确定纪律程序的执行方式。
法案第二附表建议理事会的首次年度大会,须在创始委员会成员任命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
“对于特别大会,理事会可随时召开,并须在不少于五分之一会员的要求下召开。”
国家新闻社修案一读增新定义
“媒体组织”包括电子媒体
另一方面,通讯部也提呈2024年国家新闻社修正案一读,其中新增“媒体组织”的定义,即通过报纸、出版、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的大众传播,包括电子或数字平台,进行新闻或新闻材料传播的实体。
法案也扩大马来西亚国家新闻社(马新社)的成员,并涵盖传统媒体、电子和数字平台的代表,反映马来西亚媒体的多元化。
法案也修订第10(b)条文,任何马新社订阅者都可以提出此类投诉,而不仅限于报纸、广播或电视订阅者。
法案修订第11(1)(c)条文,允许扩大马新社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并涵盖来自马来西亚媒体组织的代表,不再仅限于马来西亚纸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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